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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没有护理证明时护理费用举证要求

2018-06-24 17:04:4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24日16时0分,刘某驾驶金旅小客车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四队一大门前倒车时,适有胡某(4周岁)在大门右前侧大便,小客车的右后部将胡某撞倒,致胡某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由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救治,并于当日转入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胡某伤情为腹部闭合损伤(肝脏挫裂伤、腹腔大出血、腹膜血肿、失血性贫血、右肾周围血肿)、双肺挫伤、左4—6肋骨折。原告进行了探查修复清创术。2007年8月10日,胡某出院。医嘱门诊复查,勿剧烈活动,变化随诊。2008年1月,胡某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其伤残赔偿指数为l0%。后胡某代理人将刘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护理费l5,000元(即胡某之母徐某因照顾受伤的胡某所发生的误工费用)。庭审中,胡某代理人称徐某系运输司机,月收入1500元,自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护理胡某误工10个月,故主张护理费15,000元。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证明,也没有提供其母徐某的收入证明: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未能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相关证明以及胡某之母徐某的收入证明,但胡某年幼,因此事故身体严重受伤,确需专人照顾,故原告主张一定的护理费,合乎常理,但其主张的数额存在不合理因素,法院无法全部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胡某伤情酌情判定,判决刘某赔偿胡某护理费3700元。

【关键证据】

人民法院酌情判定护理费依据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是获得护理费用支持的前提。在本案中,因为原告胡某在交通事故事发之时才4周岁,又因交通事故身体严重受伤并致残,此时,虽然原告胡某一方没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证明,但法院还是酌情判定被告刘某赔偿一定的护理费。受害人胡某的年龄及伤情严重状况是人民法院酌情判定护理费的依据。

【举证指导】

虽然本案中原告方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证明,法院也酌情判决了部分护理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护理费不需要护理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中,受害人主张的护理费要想得到支持,必须向法院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主张2名护理人员的费用,还必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2名护理人员的特别证明。因此,受害人在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或者门诊治疗时,如因受伤处影响正常生活的,应当向医院要求开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当然,如果受伤处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也不应强迫医院出具需要护理证明。

综上可见,关于护理费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证据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实务中,法院支持原告护理费的请求,都会要求原告能够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以及需要护理人数”证明,否则,原告的护理费请求多不会得到支持。

(2)与误工费所需要的证据相同,原告还需提供支付护理费的有效凭证。一般表现为正式的护理费收据。护理人员既可以是医院的护工,也可以是家政服务等护理机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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