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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水身亡 正义得到伸张

2012-07-15 09:52:40 来源:易德祥律师 作者:易德祥律师

2010年5月,本律师代理了夫妻两的孩子溺死坝塘的案件。事件起因为,2010年4月20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东屏村委会小招租村的一对夫妻两(余某、杨某)的年仅两岁半的余某某与同村的孩子武某某(五岁)到位于该村仅500多米外的坝塘边玩,造成了余某某溺水身亡的后果。当时余某、杨某在昆明打工,将余某某委托给杨某的父母监管,由于杨某的父母当天到村里的其他村民家帮忙办丧事,期间忘记了监管余某某,由武某某带着玩。事件发生后,派出所警察出警后将此事件定性为意外事件。当时村委会、村小组组织杨某家与武某家进行调解,但武某家最多仅承担2000元的费用。因调解不成,余某、杨某委托了本律师代理本次诉讼。

本律师接受了委托后,到了事发地进行了调查取证,查实该坝塘为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所有,承包给东屏村委会小招租村的王某经营,该坝塘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而且水满的时候可以将坝塘边的小路淹掉,人走在路上一不小心就掉到坝塘里去了。

后来,本律师代理余某、杨某将武某某的父母张某、武某,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王某起诉到法院,按照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索赔14万元。庭审中,各被告均称余某某的死亡是自己掉进坝塘里的,余某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后一审法院以武某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他人的生命没有安全保护的义务,坝塘虽然没有安全设施、警示标志,但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王某对坝塘的安全注意义务仅仅在于保障坝塘灌溉、防洪、泄洪,余某、杨某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驳回了余某、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本律师继续作为代理余某、杨某的二审代理人,通过二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武某某的父母张某、武某没有尽到监管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自己的子女带上别的未成年人到危险场所时,采取放任的态度,从而发生了余某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王某作为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的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该物品具有设置警示标志、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最基本的义务,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范围内连带赔偿责任。余某某的父母余某、杨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于是判决张某、武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东屏村委会落水洞村、王某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余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尽管最后的结果赔偿虽然不尽人意,可是各方当事人均被判决承担了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公平合理地承担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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