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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擒故纵 讨要工程款遭殴打赔偿2.5万变18万

2012-07-15 09:55:31 来源:易德祥律师 作者:易德祥律师

2010年1月,本律师接受了湖北省武穴市人吴某之弟吴某某的委托。2009年10月份身为包工头的吴某带着一帮从广东省东莞市来昆明市嵩明县军马场,为广东省五华县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五华二建)承包的云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从事基础施工工作,因五华二建拖欠吴某干活的工程款,吴某多次找该公司讨要,均被拒绝。在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早晨,吴某等共三人到五华二建临时办公的项目部办公室找负责人讨要工程款,因吴某说话声音很大,和对方吵了起来,后来该公司的保安人员将大门关了起来,其中的四名保安人员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对吴某等三人狂打,当时吴某被打倒地,另外两人也被打,其中的一名报警,等警察来的时候打人的保安中的三人已经跑了,只有现场的一人承认是其殴打的。后吴某等被送到嵩明县人民医院抢救,嵩明县人民医院后下达病危通知书,将吴某送到昆明延安医院抢救,吴某经法医鉴定为重度颅脑损伤,构成重伤,昏迷了28天醒来,在住院了72天后出院。另外被殴打的一人构成轻微伤,一人轻伤。事发后,五华二建的人支付了所有的工程款。 期间,嵩明县公安局陆续抓到了当时殴打吴某的另外两名保安。在吴某出院后,本律师及吴某某多次到军马场的工地协商赔偿的事宜,可五华二建的人员称那些保安不是公司的人员,他们殴打吴某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其中一名自称是犯罪嫌疑人老表的人愿意与我们协商赔偿事宜,因为殴打吴某的四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湖南的,当时我们提出要求赔偿40万元,此人称让我们去做司法鉴定后再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进行赔偿,后吴某某将病历材料让昆明延安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咨询,该法医称吴某的伤恢复得很好,最多可能构成10级伤残,加上吴某属于农村户口,各种赔偿只能到2.5万元(住院费已由五华二建的人支付)。

本律师知道最多可能构成10级伤残的情形后,向对方负责谈判的人提出当时不能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吴某看上去神情有一些不正常,记忆力下降,我们要求做精神病鉴定,因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为受伤之日起6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最后吴某某提出赔偿标准最低降到25万,但此人称他们不是不想赔偿,因为他们现在没有钱,连吴某治病的钱都是借来的,他们只能赔偿8万元,双方因分歧过大没有协商结果。后来,在嵩明县公安局杨桥派出所警察做工作后,双方同意调解,本律师提出最低的赔偿额到20万,双方在派出所准备签协议时(派出所所长连协议书都打好了),对方的律师到来后称吴某是农村户口,即便按照8级伤残来算,最多只能赔偿6万元。后因没有达成协议,吴某某此时比较急躁,和本律师商议降低赔偿额,将赔偿额降低到10万元,本律师做了吴某某的工作:现在我们是站在主动的位置上,千万不能再让步(此时,公安局侦查已经终结,向嵩明县检察院移送了《起诉意见书》)。后来双方又进行了3场协商,均没有达成协议,后来因本案的其中一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春节的时候自以为没事回老家过年,被湖南的警察抓了,移送给嵩明警方。此时,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向嵩明县人民法院送达了《起诉书》,因抓到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嵩明县人民法院退回嵩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此时,五华二建的人急了,因为其中的负责人害怕四名犯罪嫌疑人将是谁指使他们殴打吴某等人的事情供出来,害怕自己被追究法律责任,让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的老表及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主动找我们谈判,同意赔偿吴某20万元,但因该公司的负责处理此事的人员打电话给吴某某称要给他一点好处费,吴某某同意给此人2万元的好处费(此事本律师没有参加、他们通话的时候我也没有在场,如果我参加的话,本律师是不同意给他好处费的,吴某拿到20万的赔偿是没有问题的),后来双方在嵩明县公安局杨桥派出所签订了协议,吴某两兄弟拿到了18万元的赔偿款。

在此案中,本律师采取了欲擒故纵的策略,在明知做了鉴定可能只能赔偿2.5万元的情况下,抓住五华二建公司的负责人害怕直接实施殴打吴某的人供认出自己的心里,采取了拖延司法鉴定时间的策略,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给当事人争取超高额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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