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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般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判决书

2015-10-30 13:46:5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admin

(2013)行提字第17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辽宁般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心光,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凌云,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符标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闵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鸣捷,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诉人辽宁般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般若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再终字第2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知行字第7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般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峰,委托代理人陈心光,被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乔凌云、朱明雅,一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游闵键、郑鸣捷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涉及专利号为01106125.1,名称为“容错阵列服务器”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是般若公司,申请日是2001年2月2日,授权公告日是2006年5月17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2分别为:

“1.一种容错阵列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服务器的整体插头(1)与机箱内背板上的整体插座(2)通过机箱上的滑道(12)进行带电插拔连接,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通过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连接,在机箱内有一背板,在同一背板上有若干个整体插座,可以同时带电插拔若干个服务器,且多台服务器通过切换器(3)共用一个光驱(4)和软驱(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容错阵列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背板上设有软驱、光驱、电源和键盘/显示器/鼠标切换器接口,为多个服务器共用。”

2009年2月23日,惠普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美国专利US6157534A作为对比文件3。惠普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9年6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6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3610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其主要理由是: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划分为a-f共六个技术特征。其中技术特征b为“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通过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连接”。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数据服务器10,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容错阵列服务器,数据服务器10包括机柜18,多个可热置换的处理单元模块28,机柜18有四个背板,有十六个插槽或隔室,各间隔适应于接收模块2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滑道。2.每个处理单元28包括互连印刷电路板68,其与电连接器93相连,该电连接器适于与背板上的电连接器254a-254d连接,这两个不同位置的电连接器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每个处理单元模块28通过四个背板热置换入或出服务器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和e。3.控制站221、222在主板67上包括键盘、鼠标、VGA和IDE接口卡66,这两个控制站中一个为冗余控制站,共享一个共同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和光驱、软驱。即多个数据服务器共享一个共同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和光驱、软驱,所述共享是通过复用器实现的。每个模块28包括一对以太网I/O适配器卡,用于插入主板67。4.由上述描述可知,互连印刷电路板68电连接至主板67,同时互连印刷电路板68与电连接器93连接,电连接器93适于与背板的电连接器254a-254d连接,显然对比文件3中显示器、键盘、鼠标和CDROM驱动器、以太网I/O适配器卡是通过电连接器93和电连接器254a-254d连接电源的。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背板为一块,对比文件3中是4块背板(以下简称区别1);(2)权利要求1中通过切换器实现光驱、软驱的共用,对比文件3中通过复用器及控制站实现光驱、软驱的共用(以下简称区别2)。6.对于区别1,无论数量是一块还是四块,其作用是相同的,不足以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影响。7.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是用复用器实现共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切换器只是名称不同而已,二者作用相同。因此,区别2也不足以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影响,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背板上设有软驱、光驱、电源和键盘/显示器/鼠标切换器接口,为多个服务器共用。”第13610号决定认为,对比文件3中光驱、软驱、鼠标、键盘、显示器能被复用器复用,必然包括复用器接口,这是可以毫无疑义确定的。而复用器独立于控制站,因而复用器接口必然位于背板上,这也是可以毫无疑义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不会对各技术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均不具有创造性。

般若公司不服第13610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判决维持第13610号决定。

般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驳回般若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般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知行字第32号行政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12年6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行再终字第293号行政判决。判决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一)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容错阵列服务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数据服务器10。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区别1、区别2,但所述区别均不足以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

般若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还存在如下区别:1.涉案专利中的“整体插头”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93(以下简称区别3);涉案专利中的“整体插座”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254a-254d(以下简称区别4);2.涉案专利中的“滑道”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的接收模块的隔间(以下简称区别5)。

再审判决认为,首先,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通过整体插头和位于背板上的整体插座可以进行带电插拔连接,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键盘、鼠标、显示器等与整体插头、整体插座的连接关系,该技术特征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完成一次性热插拔,实现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的连接。对比文件3公开了各处理单元28具有一印刷电路板,电连接器93与服务器互连印刷电路板68的背面连接,适应于从背板的多个电连接中相应的一个插入或拔除。由此可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插头与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93实现的功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一次性热插拔连接。在此基础上,与电连接器93实现热插拔连接的电连接器254a-254d,与涉案专利中的整体插座实现相同的功能。虽然对比文件3中的鼠标、键盘、电源等位于主板上,但在涉案专利并没有限定键盘、鼠标、显示器等与整体插头、整体插座的连接关系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实现涉案专利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带电热插拔连接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隔间的教导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涉案专利中的滑道。

般若公司主张技术特征b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再审判决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数据服务器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容错阵列服务器)。其包括一个机柜18,多个可热置换的处理单元模块28,其中机柜18有四个背板301-304,有十六个插槽或隔室,各间隔适应于接收模块2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机箱上的滑道)。处理单元模块28包括一主板67,插有CPU、主存储器和I/O适配器卡,每个处理单元28包括一个互连印刷电路板68,电连接至主板67,同时互连印刷电路板68与一电连接器9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整体插头)连接,电连接器93适于与背板301-304的电连接器254a-254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d)连接,该处理单元模块28中有多达14个数据移动器201-2014,还有两个控制站221、222,每个处理单元模块28通过四个背板301-304热置换入或出服务器10,控制站221、222在主板67上包括键盘、鼠标、VGA和IDE接口卡66,用于能够通过复用器53连接平板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和CDROM驱动器50。控制站221、222各包括一个软驱,控制站221、222可通过复用器74访问,这两个控制站221、222中的其中一个作为冗余控制站,因此两个控制站221、222共享一个共同的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CDROM驱动器50和软驱,也即多个数据服务器通过复用器共享一个共同的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CDROM驱动器50和软驱。每个模块28包括一对以太网I/O适配器卡(EI/O),用于插入主板67。

由上述描述可知,互连印刷电路板68电连接至主板67,同时互连印刷电路板68与一电连接器93连接,电连接器93适于与背板301-304的电连接器254a-254d连接。对比文件3中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和CDROM驱动器50、以太网I/O适配器卡是通过电连接器93和电连接器254a-254d连接电源的。因此,技术特征b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

(二)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背板上设有软驱、光驱、电源和键盘/显示器/鼠标切换器接口,为多个服务器共用”。

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7页第2段公开了下列技术特征:“控制站221、222在主板67上包括键盘、鼠标、VGA和IDE接口卡66,用于能够通过复用器53连接平板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CDROM驱动器50,控制站221、222各包括一个软驱,控制站221、222可通过复用器74访问。这两个控制站221、222中的其中一个作为冗余控制站”。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通过设置复用器,可以实现光驱、软驱、键盘、鼠标、显示器在多个处理单元之间的共享,其作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切换器相同,而复用器要实现上述功能,则必然包含复用器接口。并且,由于复用器53、74是独立于控制站221、222的,那么复用器接口必然位于背板上。上述技术特征是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确定的技术特征。综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附加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据此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般若公司不服原再审判决,于2012年6月向本院申诉,其主要理由为:(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b限定了服务器与机箱的连接方式和内容。其中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连接,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为并列关系。第13610号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的特征b是“键盘、鼠标、显示器……连接电源的”,与权利要求1的内容不符,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不符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二)惠普公司没有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提出过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员会并未就技术特征b的认定说明事实和理由,专利权人没有机会就此陈述意见,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有关“审查范围”与“听证原则”的规定。(三)惠普公司主张对比文件3公开了技术特征b,与事实不符。首先,对比文件3采用市场上有售的普通电脑主板,其键盘、鼠标和显示器一定是独立接口。其次,对比文件3中“通过复用器53连接显示器、键盘、鼠标和CDROM驱动器”,不是通过电连接器93与背板连接。再次,复用器53位于机柜前面,键盘、鼠标和显示器接口不可能通过电连接器93与背板连接。最后,技术特征b简化了外设接口,具有插拔方便、服务器简单等有益效果,代表了高密度、快速插拔的发展方向,具有创造性。(四)第13610号决定认定对比文件3“复用器必然包含复用器接口”、“复用器接口必然位于背板上”,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本领域的常识。对比文件3中没有有关复用器接口的记载,也没有隐含公开复用器接口的位置,相关内容也不属于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的内容。第13610号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错误。(五)再审判决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技术特征b是否被公开等关键争议未予审理,显失公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般若公司请求本院:1.撤销原再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第13610号决定。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专利复审委员会员会提交意见认为:(一)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93、电连接器254a-254d分别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整体插头、整体插座,二者的功能是相同的。故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复用器,其独立于控制站221、222,复用器接口必然位于背板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三)原再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定清楚,符合行政诉讼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惠普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般若公司对技术特征b的解释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矛盾。涉案专利通过机箱上的集中容错电源对8个服务器进行供电,服务器通过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与电源接口10连接以实现电连接。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是通过减少服务器的电源个数,减小体积、降低成本,方便管理。因此,技术特征b所称的连接,是指电路连接,第13610号决定对技术特征b的认定正确。对比文件3公开了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二)惠普公司在提出无效请求时,对技术特征b的解释与第13610号决定的解释是一致的,第13610号决定未违反听证原则。(三)对比文件3公开了复用器5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切换器。控制站221、222的主板67要连接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和CDROM驱动器50,只能通过互连印刷电路板68连接至电连接器93,再连接至背板301-304的电连接器254a-254d,继而通过复用器接口与复用器53相连接实现复用。关于复用器53的接口设置位置,并非权利要求2的创新点,并且可以按照需求设计,设置于机柜前面,或者为方便设置于背面,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原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另查明:

(一)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技术内容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以下技术内容:“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一次插拔就可以完成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的连接,主板可以带电插拔、同一背板上可以插拔多个服务器的容错阵列服务器。它通过切换器实现光驱、软驱、键盘、显示器和鼠标的共用。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容错阵列服务器的整体插头与机箱内背板上的整体插座通过机箱上的滑道进行带电插拔连接,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通过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连接。在机箱内有一背板,在同一背板上有若干个整体插座,可以同时带电插拔若干个服务器,且多台服务器通过切换器共用一个光驱和软驱。

本发明服务器主板上的整体插头通过机箱内的滑道,与背板上的整体插座可以进行带电插拔连接,完成一次性的热插拔,实现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的连接;在同一背板上有若干个整体插座,可以同时带电插拔若干个服务器,且通过切换器实现光驱、软驱、键盘、显示器和鼠标的共用,还可以通过电源接口进行集中供电,在主板上省去PCI、ISA、VISA、AGP、并口ParallelPort,使服务器更适应于互连网的专业需求,体积小,成本低。本发明还包括有一个集中容错电源,由该集中容错电源同时给容错阵列服务器供电,进行电源容错,避免了传统电源容错的一个服务器备用一个冗余电源进行容错。因此,本发明减小了体积,降低了成本,方便了管理。本发明若干个容错阵列服务器可以经机箱上的键盘/显示器/鼠标输入输出接口组成容错阵列服务器系统,……综上所述,容错阵列服务器采用集群技术来代替价格昂贵的小型机,实现超级计算能力。

在机箱内有一背板,在该背板上有八个整体插座,可以同时带电插拔八个服务器,这八个服务器可以通过机箱上的切换器3共用一个光驱4和软驱5,在背板上设有软驱接口8、光驱接口9、电源接口10和K/V/M即键盘显示器鼠标切换器接口,为八个服务器共用。”

(二)对比文件3公开的有关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3说明书中记载了以下技术内容:“本发明涉及数据服务器,特别涉及适应于在一网络和一数据存储系统之间移动数据的数据服务器。数据服务器用于一存储系统,如在一个对称集成缓存磁盘阵列存储系统和一网络之间移动数据。

数据服务器10包括机柜18和多个可热置换的处理单元模块28。该处理单元模块中有多达十四个数据移动器201-2014,而且该处理单元模块28中有多达两个是控制站221、222。处理单元模块28通过一本地总线,这里为以太网总线24全部互连。可热置换是指组件可以被移除和/或被替换,而无需中断系统的工作。配置模块28的目的是,在处理单元模块28从机柜18中移除时,没有电缆需要从模块28上物理地移除。

控制站221、222,主板67,如图所示包括键盘、鼠标、VGA和IDE接口卡66,用于能够通过复用器53连接平板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和CDROM驱动器50。因此,控制站221、222可通过复用器访问。所以,两个控制站221、222共享一个共同的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和CDROM50。这两个控制站221、222中的其中一个作为冗余控制站,这样如在这两个控制站221、222中的一个故障,另一个仍然工作。

控制站221、222通过在每个控制站221、222和数据移动器201-2014内的服务器互连印刷电路板68,负责他们自身与数据移动器201-2014之间的通信互连。根据使用中应用,控制站221、222的特定功能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管理单个数据移动器201-2014,电源管理和冷却(环境)管理。

每个处理单元模块28包括一个互连印刷电路板68,电连接(即插入)主板67。电路板68(即,背板30的副板)与电连接器93连接。电连接器93适应于与背板301-304电连接器254a-d接合,并且电连接。

连接器93与服务器互连印刷电路板68的背面连接。连接器93的顶部适应于接收由在48伏特总线系统上的AC/DC转换器38提供的48伏特。连接器93的中间和底部97、99适应于通过背板301-304接收信号。

从第一以太网连接器270a连续弯向各连接器254a-254d的一对插头274、276,到达第二以太网连接器270b,由此提供本地以太网总线24a互连插入背板301的四个模块。条形导线262F、262R与HDM连接器254a-254d的插头272、274连接,插头272、274与安装在服务器互连印刷电路板68上的连接器93的对应紧合插头电连接。这样,模块28通过以太网总线24a(冗余以太网总线24b)在内部互连。

(三)与第13610号决定有关的事实

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惠普公司除了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外,还主张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

因第13610号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故对其他无效理由未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1.如何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b“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通过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连接”的含义。2.对比文件3是否公开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是否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2-8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关于技术特征b的含义

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b为:“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通过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连接”。对于技术特征b,本案中有两种理解。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电源是键盘、鼠标、显示器和网卡的连接对象,即通过整体插头、整体插座,将键盘、鼠标、显示器和网卡与电源连接在一起。般若公司则认为,电源与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为并列关系,所述部件均通过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连接。

本院认为,技术特征b中使用了“和……和……连接”的表述,其字面含义存在歧义,至少具有前述的两种解释方式。对于字面含义存在歧义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的有关内容,对技术特征进行权利要求解释。对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符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得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矛盾。

首先,根据说明书中有关涉案专利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的记载,本发明是要提供一种一次插拔就能完成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的连接的容错阵列服务器,其主板可以带电插拔,并通过切换器实现光驱、软驱、键盘、显示器和鼠标共用。涉案专利通过一次性的热插拔,实现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的连接,通过切换器实现光驱、软驱、键盘、显示器和鼠标的共用。

其次,本发明的改进之一,还包括设置一个集中容错电源,由该集中容错电源同时给容错阵列服务器供电,避免了传统电源在容错时,一个服务器备用一个冗余电源的技术缺陷。因此,涉案专利中的集中容错电源是为了给容错阵列服务器中各个服务器集中供电而设置的,而不是仅仅为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供电而设置电源。各个服务器是通过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的一次插拔,实现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以及电源的连接和断开,而不仅仅是将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与电源相连接。

再次,在本领域中,鼠标、键盘和网卡通常无需单独连接电源,而是通过接口的插拔同时实现电力以及信号的传输。因此,如果将技术特征b仅仅理解为通过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的连接,使得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与电源相连接,既不能实现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一次插拔”的发明目的,亦有悖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般若公司有关技术特征b应理解为“电源与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为并列关系,所述部件均通过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连接”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第13610号决定对技术特征b的解释错误。一、二审判决以及原再审判决对此未予纠正,亦有错误。

二、关于对比文件3是否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8是否具有创造性

第13610号决定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93和254a-254d,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据此认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准确认定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是正确认定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础。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既包括现有技术明确记载的技术内容,也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明确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本案中,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技术特征b,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3的整体结构。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数据服务器10,数据服务器10包括多个可热置换的处理单元模块28。该处理单元模块28中有多达十四个数据移动器201-2014,而且该处理单元模块28中有多达两个是控制站221、222。说明书第5页还公开了底部对中的其中一个插槽可被配置成第15个数据移动器20,或者被配置成一个冗余的控制站22。因此,对比文件3涉及的是在一个数据服务器10中,可以对多个数据移动器和控制站进行热置换,各数据移动器和控制站本身并非服务器。因此,对比文件3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

其次,关于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93以及254a-254d。对比文件3公开了每个处理单元模块28包括一个互连印刷电路板68,电连接主板67。电路板68与电连接器93连接。电连接器93适应于与背板301-304上的电连接器254a-254d接合,并且电连接。电连接器93的顶部适应于接收电源,中间和底部97、99适应于通过背板301-304接受信号。关于电连接器接受的信号,对比文件3明确记载:“印刷电路板68具有一个Teradyne连接器93,是用于插入TeradyneHDM连接器254a-d,该连接器与背板301-304相连。插头272、274与安装在印刷电路板68上的Teradyne连接器93的对应紧合插头电连接。这样,模块28通过以太网总线24a(或冗余的以太网总线24b)在内部互连。”因此,电连接器93和254a-254d接收的信号,是由以太网总线24传输的,各数据移动器与控制站之间的通信信号,对比文件3并未明确公开其接收的信号中还包括键盘、鼠标、显示和网卡的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的技术内容,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有关技术内容。

再次,对比文件3中虽然公开了复用器53,以及两个控制站221、222通过复用器53,共享一个共同的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和CDROM50。但是在对比文件中,两个控制站的其中一个为冗余控制站,在另一个故障时才工作。这与涉案专利中各个服务器相对独立,共同组成集中容错服务器阵列,是不同的技术方案。而且,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公开复用器或者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和CDROM50,是通过电连接器93和254a来实现连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的内容,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有关技术内容。原再审判决认定“对比文件3中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和CDROM驱动器50、以太网I/O适配器卡,是通过电连接器93和电连接器254a-254d连接电源的”,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在一个数据服务器10内部,实现多个数据移动器20和2个控制站22的热置换,并且两个控制站的其中一个为冗余控制站,或者可以是数据移动器。对比文件3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而且,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93和254a-254d,虽然确实具有电连接的作用和接收信号的作用,但其接收的信号是由以太网总线24a传输的,在数据移动器与控制站之间的通信信号。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电连接器93和254a-254d还可以起到连接显示器、鼠标、键盘、网卡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获得有关技术内容,也不能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第13610号决定认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般若公司有关对比文件3未公开技术特征b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三)关于权利要求2-8是否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复用器53接口的设置方式,被诉决定及原再审判决认定“复用器接口必然位于背板上”,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因此,对比文件3既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亦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创造性。

因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均具有创造性,故其余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的权利要求3-8亦具有创造性。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b的解释错误,其认定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二审及原再审判决未予纠正,错误维持第13610号决定,亦有错误,应予撤销。因第13610号决定对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其他无效理由未予审查,故本案应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行政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2215号行政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205号行政判决和(2012)高行再终字第29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6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名称为“容错阵列服务器”的01106125.1号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佟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海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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