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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律师,原告1157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2019-08-29 14:47:03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师

请对律师,原告1157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引言: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纠纷不奇怪,发生纠纷不用怕,如果最终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但作为一般的百姓,打官司不熟悉法律,势必请律师,但请什么样的律师,你一定得有个清醒的头脑。有的时候有理、有证据、同时有法律依据,但不一定能打赢官司的,司法作为百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如何抓住这一根救命稻草,请一名好的律师是关键的第一步,因此委托一名能真正专业、资深而又为百姓权益高度负责的律师非常重要。因此请律师要请资深、百姓口碑好、专业的律师,千万不要迷信关系,更不能认为关系好的律师一定就能打赢官司,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反腐败的当前,关系型律师有的时候是起反作用。在此也给意图请律师的朋友一个忠告:如果需要请资深、专业、能力强的律师,请千万不要认为越便宜越好,律师服务并不像普通商品,物美价廉,好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永远没有廉价的。如果没有朋友介绍的情况下请律师,有效的方法是在搜索引擎里查询一下该律师的办案情况、胜诉率、客户的评价,最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里输入需要委托的律师的姓名,查询一下该律师所代理的案件的判决结果。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5日,原告沾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经过招标,与被告曲靖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建设由原告开发的位于曲靖市沾益区珠江源大道的某住宅小区,约定工程暂时定价格为159784800元,最终以结算价为准,施工期限为500天。2013年6月21日,被告进场施工,按照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0月30日施工完毕。在施工过程中,因原告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被告无法按期完工。直到2015年7月,被告将工程移交给原告使用,2015年8月,原告向其购房者交付了房屋钥匙,但至今未办理验收手续。2017年11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提供该住宅小区的技术资料及配合工程验收,并要求被告赔偿从2014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23日的逾期竣工验收的违约金1157万元。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3民初408号受理案件通知。

办案过程

2017年12月,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委托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易德祥、屈云霞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主张涉案工程至今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也没有交付,所以应从2014年10月31日至今一致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按照合同约定每天1万元,至起诉之日起为1157万元。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易德祥及屈云霞律师主张本案现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从2015年9月前已经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原告,因为有2015年9月14日原告的购房者向曲靖市沾益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投诉反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虽然本案涉案工程未进行正式验收,但原告已经擅自使用,从2015年8月应当视为竣工日期。因此,至少从2015年9月14日其起,被告已经依法能确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在2017年11月 24日才向法院起诉, 2015年9月14日之前的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本案所涉工程 2015年9月14日已经移交给原告,工程已经由原告占有,被告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承担工程已经交付原告之后的违约金。况且,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被告没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停工一段时间,因原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依法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依法无须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裁判结果及办案心得

2018年5月28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2017)云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易德祥、屈云霞律师的观点,证据能证明被告2015年9月14日前已经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原告,此时原告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应于2017年9月14日之前向法院起诉,而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2015年9月14日后,既然工程已经由原告所控制和支配,被告无需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从而做出:一、由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时起10日内向原告交付其施工的涉案工程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并配合原告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220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涉案工程虽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但因原告已经擅自使用(购房者已经入住),证明本案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已经竣工,既然已经有业主入住,虽然没有工程移交清单,但按照常理可以本案的工程已经移交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况且,工程的逾期是因为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所致,被告具有合法的抗辩权。本案中原告的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系因为被告代理律师的专业、对法律规定的熟悉及长时间的同种案件的办案经验决定,做好律师没有速成的法则,需要律师对待工作认真、仔细、对客服的高度责任心,法庭上的随机应变及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意义才是律师能力的最好表现。也给准备委托律师的朋友一个忠告:请律师要请资深、百姓口碑好、专业的律师,千万不要迷信关系,更不能认为关系好的律师一定就能打赢官司,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反腐败的当前,关系型律师有的时候是起反作用。请律师也不要只看其价格,好的律师好的法律服务永远没有廉价的。如果没有朋友介绍的情况下请律师,有效的方法是在搜索引擎里查询一下该律师的办案情况、胜诉率、客户的评价,最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里输入需要委托的律师的姓名,查询一下该律师所代理的案件的判决结果。

以下是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全文,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本文作者(案件承办律师):易德祥律师,昆明律师,连续两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2015年7月独资创办了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系该所主任,易德祥律师从业13年,办理过上千起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经济仲裁案件,法律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深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有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可以以以下方式联系:

电话:13529112345,13529370000, 13330533199.

电话/传真:0871-6466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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