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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拆除他人违章建筑是否需赔偿

2012-05-22 18:26:03 来源:云南法院网 作者:admin

私自拆除他人违章建筑是否需赔偿

作者:杨海燕文章来源云南法院网

2003年11月2日,张三将位于弥勒县高宗堡花塘子的承包地出租给赵恒栽种烤烟。为方便生产生活,张三同意赵恒在其开垦的荒地上建盖房屋,赵恒便就地取土建盖了土木结构烤棚和简易住房。2008年年底,赵恒将其租种的土地转租给张福,并将其未经审批建盖的烤棚和简易住房也一同转卖。2010年6月,张三欲将其开垦的荒地出租给唐平,便要求张福拆迁烤棚和简易住房并退还土地,经多次通知,张福置之不理。2011年3月1日,张三使用挖机拆毁了烤棚和简易住房,唐平支付了挖机费用。于是,张福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张三、唐平共同赔偿被损毁烤棚的损失3280元、简易住房的损失4700元、生活用品的损失2000元,合计人民币1098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张三、唐平赔偿原告张福因拆毁烤棚和简易住房造成生活用品的损失600元。二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

本案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私自拆除他人违章建筑是否应予以赔偿?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法人或公民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便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对私自拆除他人违章建筑是否应予以赔偿,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物权的理论,只要是物,就存在着所有权,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能否定违章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行为的违法性,不等于财产的非法性。建造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认定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职权,且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公民不能私自对他人违章建筑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私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因此应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保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建筑材料本身虽然具有所有权的合法性,但其是用于不合法的目的和行为,建筑材料在合成为建筑物后,已经成为一个整体了,其合法性已转化为不合法性,故不应赔偿。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红河州弥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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