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村民自治制度形同虚设 成涉农土地案件频发诱因

2012-07-17 00:04:34 来源:法制网 作者:云南昆明律师

地处武陵山区的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三年间涉农土地案件已增3倍多。“村民自治制度虚化是涉农土地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重庆四中院民一庭庭长丁咏梅在16日召开的涉农土地案件审判实务与理论研讨会上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少数村干部将土地随意流转

重庆四中院刚刚完成了一份《关于近三年审理涉农土地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据该报告统计,重庆四中院辖区内2009年涉农土地纠纷案件有110件,到2011年已经增至443件。

一个显著的原因便是:“辖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许多村组留守人员不到三分之一,并且大多是老、弱、病、残、幼,村民自治制度形同虚设。少数村干部将土地随意流转、违法发包、集体成员权资格随意认定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也为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干扰。“

出席会议的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表示,报告中提到的一些地区的村民自治形同虚设,的确是对现实社会的准确概括。在土地物权化的大背景下,村组织只是管理人,只能替村民保管土地,而无权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佑海则提醒,司法权在对相关纠纷做出处理时应谨慎,既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忌以司法权代替农村自治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件颁发不规范

在村民自治制度虚化之外,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现象较为普遍,也是造成涉农土地纠纷多发的原因。如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变更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件的颁发不规范,大量的家庭承包既无土地承包分户清册,也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件填写存在瑕疵;复杂的土地使用历史导致土地权属界线不清;由于施工造成地貌改变后,权属证书登记亩和实际丈量亩出入较大;村(组)规模调整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对部分争议土地难以确权。

丁咏梅告诉记者,涉农土地纠纷当事人往往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认识不充分,增加了纠纷发生的风险。

此外,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加快,城镇化率大幅提高,但由于许多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不够周密,为日后涉农土地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如一些地方为加快城镇化提出“用土地换社保,用原住房换新商品房”的政策,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互相攀比的现象层出不穷,引发拆迁补偿、土地征用等一系列问题;因原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得到的补偿数额就不同,引发补偿款分配等纠纷;因原土地少的可能因为人口多得到的社保份额就多,而原土地多的因为人口少得到的社保份额就少,引发社保纠纷等。

部分法律间存在冲突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衔接矛盾,给涉农司法审判带来了难度。丁咏梅说,涉农土地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整,部分法律之间还存在冲突,导致许多涉农土地纠纷的裁判缺乏法律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民主议定原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存在矛盾;《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应收回发包耕地”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冲突。

重庆四中院院长孙海龙表示,涉农土地案件反映了农村社会变迁中的一些问题,司法权与行政权及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和农民私权之间的关系,是当下立法和司法都不可回避的问题。

法制网重庆7月16日电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