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医闹”入刑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2015-09-27 00:05:25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医闹”入刑的积极意义

一直以来,白衣天使总是受到“医闹”的困扰。医生在没有安全感的情况下,一边救死扶伤,一边还要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样的现实,一再说明“医闹”已经成为损害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幸的是,“医闹”现象或许多了一条破解之道。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也意味着“医闹”情节严重,或可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闹”的发生,不外乎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医患信息不对称,患者陷入“弱者心态”,宁愿“信闹不信法”的思维怪圈;另一种则是“职业医闹”,以闹取利。对于前者,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情绪激动,偶尔出现一些激烈言辞,甚至过激行为,应该来说,都可以理解。对于后者,则完全是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侮辱医护人员、现场滋事扰乱等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牟取利益。而一些医院出于息事宁人、“宁可吃亏,不要纠纷”的心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的医闹歪风。

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法治对于解决“医闹”乱象,究竟有何意义。一方面,明确法律底线,为解决“医闹”乱象,提供最起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给医患双方的沟通,提供一个法律平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医闹”入刑,既是对不法“医闹”的一种震慑,也是对医患关系的一种涵养。

医患矛盾,由来已久。修复脆弱的医患关系,除了有法治这个“底线”之外,更应考虑关口前移,在如何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矛盾上入手。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深层次的医患问题,不仅要靠法治来涵养,更需要对“人心”的医治。

二、“医闹”入刑的消极意义

“医闹”正式入刑,最高可判7年,这对“医闹”行为将起到法律震慑作用。然而,“医闹”入刑能解决“医闹”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此前,“医闹”并未正式写入刑法,一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追究“医闹”的刑事责任。二审稿吸纳了上述建议,在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条款的基础上,将“医闹”正式写入刑法。即便如此,“医闹”入刑只是突出、强调“医闹”是要追刑责的,只具有宣传意义和象征意义,并不能从根本解决“医闹”问题。

在“医闹”入刑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相关条款,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追究了刑责。此番“医闹”正式入刑,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岂能对“医闹”行为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再说,“医闹”行为如何鉴定?此外,虽说“医闹”不对,但一个巴掌拍不响,医患纠纷是医患双方的问题,“医闹”是医患纠纷的升级版和集中爆发,“医闹”入刑只是追究患方的责任,而医方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是否对患者不公平?

钟南山教授说过,医患纠纷的根源在于沟通较少,甚至医患双方根本没有沟通。“医闹”入刑已经变成现实,为解决医患纠纷、减少“医闹”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要真正解决“医闹”问题,需要医患双方互相沟通和理解,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作为,需要涉事多方依法依规办事,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氛围。

三、“医闹入刑”的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将原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什么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加入医疗两字?这主要是针对那种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堵门的职业医闹,这种情形表面上看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描述: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当然,法律不能仅从字意上去解释,最高院也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件,认可医闹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典型案件的效力有限,直接在立法中加入医疗二字消除歧义无疑是最稳妥的办法。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