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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原因躲避刑事处罚 法当奈何

2015-10-25 19:02:1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马超法制网通讯员钱明佳

一个有十多次案底的偷车贼落网3天就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第二天,他就在其他地方的4S店又“成功”窃得一辆汽车并逃之夭夭。

一名26岁的女子,却生了5个孩子,而这5个孩子竟然是在她每次准备“大干一票”(盗窃)时和不同男人怀上的,以利用孕妇、哺乳期来躲避牢狱生活的工具。她的累计刑期达十八年六个月,可事实上,她一天牢也没坐过。

《法制日报》记者在与办案民警的对话中了解到,有不少违法分子以身体原因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屡次被抓,屡次被放,从而连续疯狂作案,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受限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机关往往无可奈何。

17次盗窃汽车均被抓但是没有坐过一天牢

今年9月1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工博园派出所辖区一4S店新进8辆新车,全部停放在室外停车场。下午两点,4S店负责人在停车场清点时发现少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且剩余的7辆车中有一辆车玻璃被敲碎,车钥匙也不见了。4S店负责人心急火燎地来到派出所报案。

警方调取周边监控,发现在9月1日凌晨4点多,一名戴棒球帽及白口罩的人员进入该公司停车场,三五分钟后将一辆深色无牌昂科威汽车驶离停车场。侦查民警了解到被盗车辆上安装有定位系统,立即调取定位信息,最终确认被盗车辆位于无锡市长江路和新光路旁的一条小河的西南角处。

当民警找到被盗车辆时,嫌疑对象并不在车上,民警便在周边伏击守候。不久,一辆挂苏州牌照的汽车停到该被盗车辆边上,从车里下来一名30多岁的男子,只见其手提两块牌照,拿到被盗车辆前部,正准备安装,根据办案民警的经验,该名男子极有可能就是盗窃车辆的嫌疑人,便迅速冲上前将其控制。

经现场检查,在该名男子身上缴获该被盗车辆钥匙两把,并在被盗车辆上发现了棒球帽、口罩、手套及玻璃金刚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

犯罪嫌疑人周旭交代了自己盗窃车辆的行为,同时警方发现周旭自2007年至2015年期间,其能记得住的盗窃汽车的次数16次,且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那么问题来了,盗窃汽车16次,案值上百万元,按照刑法规定,周旭早已该在监牢中度过余生,为何现在却逍遥法外,继续作案呢?

原来,周旭在曾经的一次车祸中髋骨骨折,导致尿路弯曲,无法正常排尿,每天需到医院通过膀胱穿刺抽取尿液进行排尿。就因为这种特殊的身体情况,监管场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均拒绝收押周旭。无奈,公安机关只能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周旭深知即便是盗窃被抓住了,也不会被判刑坐牢,所以每次被取保候审后,仍然像没事人一样继续作案。

“我们当时抓捕他的时候,他没有像一般的盗窃犯狡辩、抵赖,而是非常淡定地跟我说,‘这个车就是我偷的,但是你们是关不进去我的’。”工博园派出所民警陆文忠告诉记者,9月2日对周旭进行了刑事拘留,但是由于监管场所不予收押,无奈之下,9月3日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9月4日,周旭就跑到上海的一家4S店盗窃了一辆汽车并逃掉了。

女子5次盗窃生5个孩子靠怀孕生子躲避牢狱生活

1989年8月3日,汪倩(化名)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农村,因为家境贫寒又是女孩,一直未去学校念书。但汪倩长得漂亮,又有点小聪明,自小汪倩就跟着一个当扒手的远房亲戚混,不知不觉中,学得一手撬锁的技术,十五六岁时就开始小偷小摸。

2009年12月25日,年仅20岁的汪倩因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11月7日,汪倩因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2013年8月27日,汪倩因盗窃罪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

2013年12月6日,汪倩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二千元。

然而,汪倩一天牢也没坐过。

汪倩15岁的时候已经生育了第一个孩子,20岁的时候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这还算不上稀奇,稀奇的是,经“高人”指点,汪倩对我国刑罚、刑事诉讼法已经相当熟稔。

她每次作大案之前都会提前和某个“丈夫”展开一次成功的造人计划,一旦被抓,她立马变成了楚楚可怜的孕妇或产妇。情理上人见犹怜,法律上更是有着对孕妇、产妇不能收监的规定。因此,虽然屡次被判重刑,但汪倩却没有一次进过监狱,堂而皇之并心安理得地合法享受着监外执行的待遇。

当办案人员问起她是否想念孩子时,她淡淡地说:“我自己都算不清生过几个娃了,第一个娃大概10岁了吧,下面几个,我来想想他们分别是几岁……”她嘿嘿笑着,对自己的生育功能相当满意。虽然无论是外表还是实际年龄汪倩都还年轻,但眉宇间那股乖戾黑气却让人触目惊心。

汪倩第5次被抓获,是因为她一次就偷了价值168万元的财物。2014年10月16日,汪倩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二千元。然而,就在这次被判刑后,法官得知,汪某又怀孕了。

像这样利用怀孕生育期逃避处罚的,不止汪倩一个。

江苏省启东市的30岁女子黄月家庭并不幸福,与丈夫感情不合并长期分居,丈夫一直在外做着盗窃、诈骗等违法乱纪的勾当,黄月自己也劣迹斑斑,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之后,黄月跟几个狐朋狗友混迹社会。

2012年下半年,黄月怀孕,期间听人说孕妇犯罪可逃避惩罚,便开始疯狂盗窃。2013年2月至4月期间,黄月先后盗窃作案9起,窃得人民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价值人民币近一万五千元。

后黄月早产,产下一男婴,因婴儿身体虚弱,被送入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在登记姓名时黄月担心先前罪行败露遂弃婴儿于不顾,独自离开。

第二天,黄月便重操旧业,在启东市海复镇入户盗窃婴儿黄金挂件时,被当场抓获。因为黄月正处于哺乳期,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黄月依旧不思悔改,继续盗窃,2013年4月至5月间又作案3起,窃得各类物品价值人民币一万多元,最终被民警抓获。

违法犯罪成本几乎没有屡抓屡放致其肆无忌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工博园派出所办案民警钱君若介绍,像周旭这样身体存在问题的犯罪嫌疑人,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看守所往往根据“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这条规定,不予收押。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监管场所如果依法不能收押犯罪嫌疑人,派出所作为办案机关,是无法也无权对其进行羁押的。所以,我们往往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钱君若说。

“为这类嫌犯办理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不大,因为他们毕竟不属于诸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暴力犯罪,不会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但是,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因为他们被取保候审以后,依旧会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诸如盗窃,他们还是会去偷。”钱君若说。

陆文忠则认为,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无法直接进行打击处理,很可能会导致老百姓怨声载道,特别是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认为公安机关纵容他们犯罪。“但事实上并不是,我们也很想把他们关进去,但是监管场所不予收押,我们也没有办法。我们是法律的执行者,不是法律的制定者。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那只能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办理,毕竟,法无授权不可为。”

“像这类身体存在问题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他们之所以如此猖狂,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几乎没有!”陆文忠说,因为他们被抓获以后,最多被关个两三天,就会被取保候审了。出去以后,他们仍旧会靠着这个“护身符”作案。

以身体原因逃避法律制裁并疯狂作案,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但办案机关却又无可奈何,这种局面该如何改变呢?

陆文忠认为,应当加快建设相关监管场所的硬件建设。目前条件下,相当部分的监管场所缺乏符合特殊人群特点的医疗康复、妥善关押的硬件设施条件,建议相应的监管场所增添相应的硬件设施,设立专门的监管区域,使特殊人群能顺利地执行羁押措施,避免其流入社会。

“应当建立以公安为主的社会动态管控机制。要以现行的重点人员管控体制为基础,针对特殊人群的自身特点,加大与政府职能部门协作,特别是加大与特殊人员所在单位、基层社区的联系协作力度。”陆文忠说,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对特殊人群的宣传教育工作要讲究方法策略,减少特殊人群的抗拒心理,促使其转化态度,诚心从善。

陆文忠认为,还应坚持打教结合,以打促教。对少数屡教不改,执意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特殊人员要依法及时进行打击处理,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大对其他特殊人员的震慑力度和警示意义,打消其侥幸心理和“法外特权”思想,增强其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促使其自觉接受管控转化工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则认为,若想从根本上化解这一难题,应当加大立法层面的健全完善工作。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出台一些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弥补现行法律体系上的盲区,进而改变目前一线执法部门对特殊人群管控工作无从下手的局面,使管控工作能做到“有法可循、有章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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