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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收费标准

2012-05-20 17:38:3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

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

其他文书。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第(六)、(七)、(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附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服务费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不超过3000元。

(二)代理起诉和控告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每件收费不超过4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辩护人的,每件收费不超过20000元。

(四)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每件收费不超过1500元。

(五)担任自诉人或被害人代理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服务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2、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争议标的,按下列标的分段比例计算后累加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的部分 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

50,001—1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1—1,000,000元的部分 2—4%

1,000,001—5,000,000元的部分 1.5—3%

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 1—2%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 0.5—1%

5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0.5%

3、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每件收费不超过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相应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收费。

4、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是指诉讼案件一审或者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案件的,按照一审的标准收费;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二审按照一审标准的50%收取律师服务费。在同一案件中,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二审阶段的律师服务费按照仲裁收费标准的50%收取。代理再审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费,代理案件执行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费。

5、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每件收费不超过3000元。

6、以上以计件方式计费的收费标准,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下浮幅度不限;以标的比例方式计费的收费标准,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下浮50%。

7、代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若因工作量增大、不可预见因素增多,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确实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暂行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

注: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根据标的分段比例累加计算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方法:

例如:代理标的额为3000万元的诉讼案件,5万元以下部分按500元计收,其余部分按标的分段比例收费标准下限计算,则此律师服务事项最终收费额为:500+(100000-50000)x3%+(1000000-100000)x2%+(5000000-1000000)x1.5%+(10000000-5000000)x1%+(30000000-10000000)x0.5%=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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