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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死刑辩护中如何有效的操作及对待

2019-12-09 11:35:4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这是最重的一种刑罚。但是在给犯罪嫌疑人判刑的时候,基于人权,犯罪嫌疑人也是有辩护的权利的。那么做死刑辩护的技巧有哪些呢?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死刑辩护,一般都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上诉主要为了“免死”,故二审的辩护主要是针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找出有利的,一审没被法院采纳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节,证明案件严重程度,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但却不必被判立即执行,建议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达到保命的目的。

一、理性思考案件疑点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都比较慎重,出现错案的比率非常低。律师在办理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中,假如凡案件都认为是冤案错案,是不恰当的。律师通常容易陷入和司法机关的对抗,错误的认为让一个该死的人不死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情。

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是否作出死刑的判决,是考虑了各种复杂因素,但是基层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上级法院可能无法感受到必须适用死刑的压力,但上级法院也不会轻易改判,因为需要顾及司法权威和下级法院的尊严。

律师在办理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中,应当避免上级法院出于维护司法尊严和下级法院权威而维持下级法院判决,在没有新的事实以及没有发现新的疑点的情况下,上级法院不会轻易改判,这需要我们律师要着重审查有无新的事实和新的疑点。

二、兼顾人权保护

从立法角度来看,中国刑事程序中缺乏对受害人进行全面和及时的救济以及保护的规定,在程序立法中,将国家机关和被告人作为两端进行设计,忽视了受害人。

在死刑辩护以及复核中,全面而且及时的对受害人的民事损失进行赔偿会对案件结果有正面的帮助,在赔偿标准上应当参照民事实体以及程序立法中的标准,甚至应当超过民事标准。

通常来说,对受害人的人权进行充足而且及时的保护以及救济,是死刑辩护以及复核的前提。我不赞成在未兼顾受害人的人权的情况下,一味的要求废除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很多被告人宁可把钱花在别处,也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甚至把赔偿给受害人的钱花在别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三、律师间要加强合作

死刑案件的一审法院是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具体审理死刑案件。客观来说,大多数死刑的一审案件都发生全国各地的中小城市,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数均在本地选择一审代理律师,大多数办理死刑案件的律师多通过熟人等渠道接触这些死刑案件,在办理技巧等方面和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存在一些差距。

死刑辩护方面的专业律师则存在和这些中小城市的律师沟通不足的问题,双方无法开展完美的跨专业和跨地区的合作,有很多案件在二审以及复核阶段发现,辩护的失策以及缺陷导致无法弥补的后果,已失去挽回的机会。在我的合作经验中,一般都会巧妙的回避和解决一审代理的缺陷和不足,避免在客户面前指责合作律师,能够很好的解决合作律师在客户面前的担忧和顾虑,共同顺利解决问题。

四、理性看待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更侧重实质的正义,有更强的超然性和独立性,个别案件可以不受制于自己发布的司法解释的限制。我们可以经常发现,一些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之中以及之后,并没有理性的看待上级法院的改判,而是在新闻报纸等领域大肆渲染炒作。个别律师不能够正确看待上级法院的改判,导致法院在改判时通常需要考虑律师辩护的动机和目的,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很多案件,原本可以改判,就因为新闻报纸的过度报道而失去改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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