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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

2014-04-07 10:53:3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1、各种原因形成坏账应提供包括下列相关凭证、文件等基础资料的内部证据:

(1) 与形成有关资产相关的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或据以进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公司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制度、对有关债务的催收记录;

(3)企业内部对资产损失的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企业对债务人情况的有关分析报告,包括实地调查报告、经营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状况分析、现金流状况分析等;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2、不同坏账形成原因应提供的资料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时,对债务人尚未清算的,应提供下列外部证据资料: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法院公告;

②、债务人被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的主管单位决定书或者政府批文及公文;

③、债务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公告或决定书。

(2)、因债务人失踪、死亡而无法回收的应收、预付账款,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债务人遗产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相关证据,由事务所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因受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应作出专项说明,就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本企业的影响情况进行客观、真实的陈述,并提交有关图片、盘点记录、政府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境外)的证明等证据资料。

(4)、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实际已无法回收的:

①、企业向债务人进行催收及磋商的记录;

②、可以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依据,如债务人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工商部门出具的关于债务人的停业证明等;

③、债务人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公告或决定书。

(二) 企业发生存货、固定资产等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存货发生盘亏损失以及发生固定资产盘亏,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其净值占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事项,可委托事务所进行审核验证并出具相关鉴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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