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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雇佣、承包还是承揽关系的详解

2014-03-19 17:21: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

建材公司租赁王家庄荒岭约100亩用于采石。建材公司与桑某签订了石料开采合同,约定公司的责任是:1.指定开采石头地点,负责采石规划方案及办理相关手续;2.负责协调与村民纠纷涉及政府方面的事宜;3.在对方按质按量供应石料的情况下,保证及时付款;4.每吨石料价格必须付到3.1元;5.为对方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索出示证明信。桑某等人的责任是:1.保证按质按量供应石料,在供不上的情况下,不能外出采石;2.必须安全生产,不安全因素全部自负;3.没有对外卖石头的权力;4.炸药自己向正规渠道购买,保管、使用、安全问题必须自己负责。桑某等在爆破采石时,炸飞的石块将孙某砸伤。孙某要求建材公司与桑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律师回答: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承揽人必然要予以一定的约束和控制,但这种约束和控制针对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行为,这是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最本质、最明显的区别。

相关法律知识:

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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