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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问题

2014-03-19 17:21: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

某大酒店与广告公司于2000年5月份就部分印刷品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双方未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完成了90%的合同,酒店方支付了60%的加工费,双方对此没有争议。但在使用过程中,酒店方发现部分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及译文错误等质量问题。2001年10月,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尚欠的加工费,酒店方同时提起反诉,以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剩余款并退回广告公司制作的印刷品。

律师回答:

在承揽合同中,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61条没有对定作人的质量异议期限及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当过长时间的处于不确定状态。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261条规定的是定作人应当验收,我们知道,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是否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等,同时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

《合同法》没有在分则中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的质量异议限定特殊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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