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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混合过错下是否适用损害赔偿问题

2015-04-09 10:46:40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婚姻法》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一方限定为无过错方,排除了混合过错下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关系包含了人身、财产、情感等多种内容,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多数情况下是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过错行为的发生。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能因为另一方的家庭暴力、虐待而产生婚外恋,也可能因为一方婚外情或重婚而产生家庭暴,甚至可能互施家庭暴力。那么,在这种双方具有混合过错情况下是否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呢?如李先生和妻子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他气愤之时多次殴打妻子(轻伤),某日,妻子趁他熟睡之机,用刀在他的头部猛砍了几下造成李某重伤,妻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李先生虽然经全力抢救得以生还,但因此也欠了巨额外债。后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向妻子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该案中,双方都实施了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家庭暴力的行为,都存在重大过错行为。似乎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但具体到本案中,若不适用损害赔偿制度明显对李先生不公平,最后法院判决妻子赔偿丈夫5万元。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该案由于双方互施家庭暴力,双方对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都有过错,故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侯先生由于治疗欠了不少外债,这种财产损害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遵循过错相抵原则,由过错大的一方赔偿过错小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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