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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变更时怎样履行劳动合同

2014-02-20 12:53: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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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部分事项变更时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也可能发生变更。如何认定这些变更,这些变更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产生不产生影响,劳动合同能不能继续正常履行,都是劳动合同制度推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也各自按照自己的利益需求去解释这种情形,往往各执一词,互相争执。《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上述部分事项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时,劳动合同该怎么履行就怎么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即使发生劳动争议,在仲裁和诉讼时仍然按照部分事项变更前的劳动合同为依据进行仲裁和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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