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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涉及变更,调职位等问题的处理

2014-03-05 22:43:4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我2005年进入这家公司,2010年12月想换部门工作,当时刚好想去的部门有人休产假,就将原来应于2012年到期的合同改到2011年5月31号(另外签的一个协议合同,除了对原合同终止日期和职位,部门更改,无其他条款).现合同到期,目前部门无职位需求,故不会续签合同,请问:

1,如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可要求按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一年赔偿一个月,共3.5月工资的劳动赔偿?

2,如果公司不愿意赔偿,我现在部门是财务部,以前是生产部,如果再安排回生产部,我是否就只能接受,否则就拿不到赔偿?(依现在情形看,公司很可能会安排我去生产部,而我不想去,财务工作是我的理想职业)

昆明律师解答:08年以前的也是可以的,以后也是可以算的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调整岗位不能低于现有条件的,你可以拒绝的。如果公司开除你,还是需要赔偿的。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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