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名称发生变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需要补偿吗
2014-03-05 22:46: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法律咨询:我们老板有两家公司,一家是利保,属三来一补,另一家是利文,属三资企业。利保和利文两家公司紧挨在 一起,只有一墙之隔。因为利保要求转型为三资企业,于是老板取消利保,将所有利保的员工变更为利文的员工,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全部不发生任何变化,即所有员工仍然在原地点、原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仅仅变更了合同上的公司名称而已。问题:
一、这种变更需要给予员工补偿吗?如果需要,应该怎样补偿呢?
二、不重新签订合同,仅每人签一份《合同变更通知书》,变更内容是公司名称,可以吗?
昆明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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