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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后原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经济补偿问题

2014-03-05 22:47: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我与A公司在200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A公司决定在与所有员工在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基础上延长了一年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2009年到期后又在原合同上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注A公司为有限责任制公司)

在2010年8月A公司因某些原因不能继续,A公司的业务、义务及责任,包括所有员工移交给新公司(新公司为2010年8月注册,有限责任制私营公司与原来的区别为,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法人变更、经营方式与原公司也有点区别)。

2010年8月以前的营利所得归A公司,8月以后的营利所得为新公司。原A所有员工在新公司工作,工资、保险8月以前为A公司负责,8月以后为新公司负责。

经查,A公司已未经营,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还未注销。

1、在2010年8月以前A公司即将有变动,变动就是公司将没有。此后,公司未正式出具过文件或函,只是清算过给予所有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A公司清算经济补偿金的截止日期时间按新公司接管日期为止。可清算过后,并未与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至今也未解除或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现已是2010年1月,A公司未与我们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不主动找员工,员工主动找A公司。

如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清算经济补偿金截止日期是否可以不成立,应重新计算,计算截止日期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那天或劳动合同终止期限那天。

2、A公司与新公司对所有合作的业务单位发函告知,函分开写的,A公司写告知收函单位公司不再开展业务工作,原业务工作由新公司承接。新公司告知收函单位,承接A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问A公司告知合作业务单位公司变化,出具正式盖章红头函件。可对职员工却未出函或红头文告知,只是口头说过,并未开员工大会。只是在搬至新公司时开了个会议,告知A公司解散,新公司接管。A公司在对于员工的处理上是否欠妥善。是否违法。按劳动法,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是否应该与我们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对于我们的去留问题,是否应该问问我们员工自己的想法。

3、2010年12月31日我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按劳动合同法。公司在2010年11月30日应以书面通知我是否解除或续签订劳动合同。综上情况,我已知公司不可能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问为此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公司不再与我续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应可按照劳动合同法领取经济补偿金,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

4、2010年8月后我与同事都在新公司工作,由于原A公司合同未解除也未到期,新公司也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应当还是A公司的员工。从工作岗位来看,我们是新公司员工。

问此局面,谁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员工还是A公司或B公司。

6、劳动合同到期后,如单位提高劳动报酬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签订,用人单位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也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我现在并不是辞职,我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原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A公司也未提高待遇要求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新公司不提办手续不提经济补偿金。A公司说现继续在新公司工作就不能要经济补偿金,要经济补偿金就离职走人。A公司说法有依据查吗。

在我的理解,如果是A公司续签订合同,我签订,我的确不能提经济补偿金。

可现现在不是A公司要与我签订,我当然可以领经济补偿金。这与走才能拿经济补偿金,留就不能拿经济补偿金不冲突吧。

昆明律师解答:单位的行为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该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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