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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反限制的内容

2014-06-29 16:30: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竞业制度中,有关限制劳动者的规定有以下三方面:

竞业期限对此,各地规定略有不同。上海市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珠海市就规定,根据员工设计的技术秘密等级、所处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5年;超过5年的,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竞业范围竞业限制给员工划出了就业的“禁区”,员工只能在禁区外就业,而不能到禁区里来,缩小了员工就业的范围。上海市、江苏省都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其他省市的规定大同小异。

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当事人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或者权利人不主张违约责任,而主张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要求赔偿损失,那么,劳动者因此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企业的反限制

竞业限制中的“反限制”,也即是限制用人单位权利的措施。大致也有以下几个方面:

使用提前通知期,不得再设定竞业限制义务

我国的地方法规一般规定,提前通知期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方式,只能取其一,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劳动者。其中,提前通知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用人单位,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一般来说,该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不是所有的“相同职业”都不允许从事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人把竞争企业理解成同类企业,以为离开一个单位就得被迫转行,不能再从事相同的职业。其实不然。竞业限制强调的是不能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工作,或自行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营业。竞争关系常常只在一定的行业或地域范围内存在,若不属于特定行业或地域,也就不会构成竞争关系,自然也不受竞业限制的影响。

不是所有劳动者都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只能是“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规定实际上隐含着一个限制:劳动者必须是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商业秘密并非指企业经营所得、技术信息,而是指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有经济价值的、不为公众所知的、被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这样,这类劳动者的范围实际上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竞业限制协议。

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接受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支付一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深圳和上海来说,深圳规定年补偿额不低于原工资的2/3,上海为不低于原工资的20%-30%。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如何呢?这就涉及企业与员工义务的履行顺序。深圳市规定“先支付后履行”,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拿不到经济补偿,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不过在上海则规定,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该同时履行。只有在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还需要进一步提醒的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必须明确。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和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的补偿。应该说,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效力。经济补偿金必须是明确、单独的支付,如在工资单中单列竞业经济补偿金,或离职后一次性支付等。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不得过高,否则无效

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违反保密协议要支付违约金的,但同时也规定,如果违约金偏高或者偏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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