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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与子女生活方对子女的侵权责任赔偿

2014-03-16 14:50:4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案例介绍:我与妻子在几年前因夫妻感情不和就协议离婚了,当时我们有一个儿子,协议由妻子抚养,前不久,我们的儿子在外面玩耍时不慎将邻居女儿的眼睛弄伤了,后经治疗共花去医药费一万五千元。现妻子和邻居都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笔医药费我有义务支付吗?我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规定可以得到你与小孩之间的父子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同时你应当承担你儿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于你所提出的问题,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人身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与夫妻一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与该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由于你是你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当监护责任;所以邻居有权向你主张权利,要求你进行赔偿。但你依法可以向前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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