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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2014-03-16 14:54:0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当前,中国的法制与民主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国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于人权、法律人格、法律权利等概念,已越来越深入公民的实际生活,权利和规范意识不断觉醒,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建立打下现实基础。

(一)夫妻独立性增强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夫妻间尤其是妻子主体地位的独立性增强,使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民事救济制度成为可能。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制度,男尊女卑的思想统治着人们的头脑,妇女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不具有独立人格,也没有个人财产。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权运动的深入推进,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我国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中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否定了夫妻一体主义的立法观,强调夫妻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这就为夫妻间民事责任的承担奠定了主体上的可能性。新修改的《妇女权利保障法》,更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社会发展需求。人格尊严、男女平等的观念在我国不断深化,为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打下了思想基础。

(二)新《婚姻法》等法律的出台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6款又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和应归属于《民法》。婚姻立法界定了配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配偶一方违反夫妻义务,对另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后,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有侵害就应当有赔偿。所以确立我国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有法可依,依法而建的。

(三)夫妻财产制的逐步完善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的建立奠定了经济基础

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新的时代特征:第一,夫妻经济上出现了相对的独立性,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发生变化。我国1980年《婚姻法》第13条、31条、32条对夫妻财产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并轨,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第二,夫妻独立经济能力的提高使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财产约定的现象越发普遍。这种状态下的夫妻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且财产可以个人所有,有可以自己处分的财产,这种可形成实质意义上的人格平等的财产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有了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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