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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对离婚损害赔偿都作了单独的规定

2014-03-16 14:57: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将离婚损害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分开而作单独的规定,是多数国家婚姻立法的共同倾向。瑞士、法国、墨西哥等国家采取的都是这种做法,即在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外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从而直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但也有国家没有单独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而是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来保护受害配偶一方。比如日本。日本民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做出直接规定,而是认为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受害人得依侵权行为法请求损害赔偿。从在立法上来看,两岸都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之外,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单独的规定。

台湾地区《民法典》在“亲属篇”中单独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使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相分离。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的,可直接依据第1056条的规定向有过失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因第三方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或精神痛苦的,受害配偶还可依第182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大陆《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因一方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配偶可直接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过错方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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