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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相同

2014-03-16 14:57: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方配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对受害配偶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对于财产上的损害,国外立法大多规定责任方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非财产上的损害,许多国家还规定受害方可请求给付精神损害慰抚金,用以慰抚其所受的精神创伤。立法上,两岸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相同的。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13条、214条、215条和196条的规定,对于财产上的损害,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原状有明显困难时,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根据第18条和第1056条的规定,对于非财产上的损害,受害配偶得请求损害赔偿责任者给付精神慰抚金。

大陆《民法通则》第117条、119条和134条规定,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财产上的损害,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非财产上的损害,过错方配偶应承担交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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