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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概念范畴及其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2014-03-16 14:58: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范畴

家庭暴力广义上讲,它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行凶、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上痛苦,心理上压抑,神经极度紧张等。与肉体伤害相比,其对受害人身心的危害,有时绝不亚于前者。此外,家庭暴力还应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性虐待是性变态中的施虐行为,即通过在对方身上造成肉体痛楚与精神屈辱来满足自己的性欲。婚内强奸也应看作是一种家庭暴力。还包括不作为方式的家庭暴力,如言辞侮辱、患病不治疗、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等。因此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三方面: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

相比而言,我国立法界定的家庭暴力的外延较为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院的解释回避了心理暴力等问题,对家庭暴力采用了狭义解释,并将经常性、持续性地以不作为形式伤害家庭成员作为虐待,而非家庭暴力。最高院解释中的“家庭暴力”概念范畴,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取证困难,考虑了中国民众观念上的认知能力,考虑了更好的增强受害者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之后做出的折中的界定,但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思考,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该将心理暴力和不作为形式的家庭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家庭暴力依行为主体和对象不同可分为:夫妻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如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根据家庭暴力施暴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规定了所应承担的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未构成犯罪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民事责任。一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首先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妇女受到的伤害是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定罪的最低标准,这使她们往往得不到法律保护,一任施暴者逍遥法外。其次,家庭暴力有频繁性、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即便接受了妇女的投诉依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进行了处罚,最高的处分不过拘留15天,罚款200以下,教育后释放,这样的处罚对于施暴者往往起不到震慑作用,特别是有点施暴者阳奉阴违,回家后折磨妻子使其不敢再去告状。再次,受害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更希望得到民法上的救济,而非对施暴者加以刑事制裁和治安处罚。因为受害者往往与施暴者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财产上也有密切的联系,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如果在家庭暴力不是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受害者往往只想结束暴力,并不想施暴者被判刑或受治安从处罚,因为这样会使家庭在经济上受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受害者的权益更加得不到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民法中采取惩罚措施,可直接依据民事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因为对于受害者来说,更想得到施暴者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保证和经济上的赔偿。一方面,受害者一旦有了经济上的赔偿就有利于解决医药费、暂避暴力侵害所需的生活费等。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施暴者经济上的制裁,让其付出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或维护自己权威的愚昧野蛮行为。因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对于遏制家庭暴力行为,救济平等关系中弱势一方,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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