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婚内暴力民事赔偿案件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2014-03-16 14:59:4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婚内暴力大量存在,但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因婚内暴力起诉民事赔偿的案件少之又少。笔者认为原因有三:

1、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下,婚内暴力法律救济意识匮乏

尽管中西方已经广泛接受了夫妻平等的思想,并将其贯彻到法律中,夫妻双方均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的人格。但传统的夫权思想和家本位观念在各国大量存在,我国尤其如是。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夫对妻的暴力对家庭而言,被认为是管教妻子、维护丈夫家庭权威、显示力量和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即使是作为受害者的妻也有客观认同心理。当家庭暴力发生时,他们一方面受“家丑不外扬”观念的影响,受暴方和施暴方大都极力对外界隐瞒,排斥外界对家庭暴力的干预。而受暴者亲属、邻居及朋友,即使是知道家庭暴力的存在和对受害人造成了损害,也认为这是家务事,不便于插手干预。这种传统的家庭一体化观念强调家庭的整体利益,漠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所以在处理婚内暴力时,人们往往将家庭整体的价值置于个人人身安全乃至生命之上,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这种整体的意识状态就决定了不仅仅受害人不会寻求法律救济,而且外界的社会关系圈也不会协助其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婚内暴力法律救济意识的整体缺乏。

2、现有救济现状存在重行政责任、轻刑事尤其是轻民事责任的现象

在我国的社会救济途径和救济体系中,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可以寻求社会帮助:1、向村/居委会、所在单位求助。由调解组织、基层干部、单位领导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施加压力;2、向妇女组织、工会求助。由组织出面劝告施暴者,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好案件。3、向公安机关求助。受暴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拨打“110”求助,由公安人员到场制止,必要时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司法中追究施暴人法律责任的责任体系包括:1、造成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2、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3、在民事上,受害人可以向施暴者请求民事赔偿。

但实践中,即使是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权利救济机关,在向来访的受害人提供帮助时,都不同程度存在重行政责任、轻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倾向。原因固然包括婚姻家庭关系比其他任何法律关系都更受道德伦理的约束,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将家庭的共同价值置于婚姻关系个体的权益之上。“夫妻本是同林鸟”,个人人格利益在整体利益前被大打折扣,由此就决定了实践中的法律救助必然不会向当事人灌输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手段严惩施暴人,更不会建议不准备离婚的受害人去向施暴人要求民事赔偿。这种惯常逻辑与当事人心中本来就存在的传统观念一拍即合,从而导致个体权益更无张扬之日。

3、民事法律救济渠道的不完全通畅

纠纷是否可通过诉讼解决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渠道不完全畅通的情况下,尽管可以启动诉讼程序,但由于受到法律的局限,后续工作并不能进行。婚内暴力民事赔偿的解决在客观上有此情形存在。如加害人不愿自动履行民事赔偿,债权要最终实现,必然取决于强制执行的效果。在夫妻财产采法定制时,强制执行由于共有财产的无法分割导致不能顺利进行,这种民事法律救济渠道的不完全通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事赔偿诉讼的进行。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