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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暴力民事赔偿的必要性

2014-03-16 15:0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法律维护主体合法权益精神的要义所在

任何主体哪怕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任何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实施了危害他人甚至是配偶方的身份权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即应承担法律责任。此即维护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的基本要职,所以受害方可以在受到损害时诉诸公力寻求保护。这种公力的实现不仅靠程序法来保证,更为重要的是靠实体法规定来使责任人承担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对受害人实施救济。如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维护,就社会功效而言,很可能造成人们对法律的失望,甚至采取一些非法化的自我救济途径。国内外都不乏长期遭受丈夫暴力的妇女杀害其夫等以暴制暴的案例,从而使社会秩序出现恶性循环,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在创设婚姻关系调整规范时的初衷。

2、行政、刑事、民事责任在救济责任体系中的功能互为补充,民事赔偿不可或缺。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共同组成救济体系,三者在功能上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刑事责任的追究意在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行政责任的追究意在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前两者在法律体系中同属于公法,其重点在于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作用则不同。以典型的民事赔偿来讲,其功能有三:一为遏制,即通过赔偿的方式使得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遏制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念;二为补偿,即通过公力救助,使得受到侵犯的权利人的相对利益得到补偿;三为社会权益衡量,即国家侵权责任设置中使社会财富和人员组合关系达到最佳或是均衡,以期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保护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总体而言,其可以达到补偿受害人因权利得到侵犯所导致的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所以,民事责任的追究在婚内暴力救济体系中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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