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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暴力民事赔偿诉讼的实施

2014-03-16 15:00:4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在双方起诉离婚的同时,婚内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解释请求过错方给予民事损害赔偿。

(二)在双方不请求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夫妻之间采取的不同财产制度区别对待。

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既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可以采取约定和法定财产制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但不同的财产制在追究施暴方民事责任操作上的难度和可行度上大有差别。

1、约定财产制情形下的处理

从实践来看,我国由于传统意识影响,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家庭甚少,但约定财产制在受害人向施暴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在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各方财产并不因夫妻关系的缔结改变财产的权属,因此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或者此概念被大大淡化。此时依法裁决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无法律障碍,其执行也因不及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具备顺利进行的条件。

2、在法定财产制情形下的处理

法定财产制下,在加害人没有婚前财产、个人财产(如指定赠与),且无约定个人财产或上述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情形下,受害人只能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在此种情形下,可判决赔偿数额。但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在诉讼实践中:

第一,不排除日后夫妻双方离婚可能,可对履行义务的时间和方式做特殊规定,妥善处理当事人请求执行期限的问题。规定如日后双方离婚,应首先将赔偿额从夫妻共同财产内扣除,其余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使受害人请求对方履行赔偿义务的执行请求不至于因离婚距离赔偿诉讼的时间过长导致超过一年申请期限而不能主张。在夫妻双方最终离婚的条件下,民事赔偿可以实现。

第二,双方最终没有离婚情形下,民事赔偿的最终实现存在障碍,其解决途径,笔者认为:其一是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可以借鉴国外做法,补充规定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的强制终止。即在特定情形下,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法国、德国、瑞士及意大利等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其二是采取变通方法解决赔偿问题。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达成协议,将与赔偿数额相等或者两倍金额的现金收入提存,交由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双方单位甚至妇联等组织保存,并明确限定其用途仅为补偿受害人因婚内暴力所受到的损失,在夫妻双方日后关系好转的情形下,也可经由受害人请求,由双方共同提取,但受害方一经同意,原婚内暴力赔偿即视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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