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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赔偿制度可操作性之法律分析

2014-03-16 15:02:1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 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以证明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债权的权利证书

普遍的观点认为,婚内赔偿,侵权一方拿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交给被侵害的一方,无异于把左口袋的钱放在右口袋,加害人并没有任何损失,这也就失去了损害赔偿的意义。这种观点也是我国在司法解释中不承认婚内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

克服这一障碍的办法:在受害人胜诉的判决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受害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1年内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夫妻关系继续存在,所以人民法院无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国也无将共同财产制当然设定为分割财产制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3] 该债权可以在债权人取得法定个人财产时,或者在因离婚,死亡等原因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以实现。因此,在此这个所谓的债权凭证仅仅是起到一种权利凭证的作用,并且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起作用的一种期待权凭证。

2、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4]

从国外立法看,有些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分别设有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法国、德国则设有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或撤销制度,以满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只设普通财产制而未设非常财产制。其具体运作如下:人民法院允许适用非常的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判决生效后,在夫妻之间及第三人之间都产生相应的效力。在夫妻之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夫妻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夫妻间发生分割共同财产的效力,各自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同时法院的生效判决效力也及于第三人,夫妻各以个人财产独自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非常财产制度确立之后,夫妻一方对他方因实施侵权行为所形成的侵权之债,为个人债务。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损害赔偿的,债务人没有个人财产而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时,受害配偶即可在他方不愿采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藉以实现损害得到赔偿之目的。

3、开设特别账户

由于夫妻双方对家庭所有财产都有1/2的所有权,所以此时执行的数额就应当是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再乘以2。因为上述执行的数额中原本有一半就是属于原告的,所以另一半才是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在执行方面,由法院为受害人在银行开设特别账户,将从共同财产中划出的赔偿费用存入该特别账户中,并且该账户仅凭受害人的签章才可以提取存款,这样就解决了执行的困难,从而使婚内赔偿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得到切实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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