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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意义

2014-03-16 15:04: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首先,认识婚姻关系的本质,是解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的基础。婚姻,是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的合法结合。关于婚姻关系的本质,当今理论界主要采取“夫妻共同生活体说”,即认为夫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形式,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生活包括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及经济的生活共同。离婚本身是夫妻双方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此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仅仅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认定。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行为,如虐待、遗弃、不贞等,却实实在在地侵犯了另一方的婚姻权利,如同居权、贞操请求权、感情联络权等,构成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离婚原因,足以降低社会对受害方已有的评价,侵害了受害方对正常婚姻生活的期待感,导致其对将来生活的不安,以及因离婚而丧失对子女的日常监护与共同生活而遭受感情痛苦。因侵犯婚姻权利而导致离婚,仅仅依照我国婚姻立法的规定在一方生活困难时由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或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是远远不够的,难以平复受害方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对受害方极不公平,也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这诸多的原因,即为责令造成离婚的侵权行为人支付精神赔偿金赋予了充分的理由。

其次,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婚姻关系中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同时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包二爷”、“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新增加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加重了对有重婚、“包二奶”等过错者的惩罚力度,以切实保障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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