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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时间

2014-03-16 15:04:3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至于该如何认定“无过错”,《婚姻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无过错”即为该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

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而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提起损害赔偿?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而应承但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二)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何时行使?我国的《婚姻法》未作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笔者认为此种做法很合适,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应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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