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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侵权赔偿责任体系建立的意义

2014-03-16 15:05:5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婚内夫妻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虽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针对家庭暴力等婚内夫妻侵权行为,我们的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婚内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一)确立婚内侵权赔偿责任有利于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夫妻间侵权行为不予赔偿的法律误区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婚内侵权得不到保护与补偿的局面。而一旦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就可以为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消除夫妻间侵权得不到赔偿的现象。

(二)确立婚内侵权赔偿责任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婚内的侵权赔偿纠纷。该解释把离婚作为夫妻间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以法律规范形式否定了婚内侵权赔偿。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财产、人身的”权利,并未把夫妻间获得赔偿的权利排除在外。由此二者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冲突。从法理上而言,该冲突可以适用“上位法优与下位法”的原则予以解决。民法通则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应该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应予优先适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违反上位法的审查并不严,无人直接宣告该解释不能适用;同时不受理婚内侵权赔偿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以及社会稳定。并且最高院以该解释作为审理案件正误的根据,下级法院不得不优先适用该解释。由此造成法律上的相互矛盾。

(三)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弘扬精神文明的需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建立健康、向上、文明的新型家庭关系。夫妻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由于目前缺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侵权责任和民事救济措施的有关规定,使得在婚姻存续期间,被侵权的一方得不到及时法律救济,无形中助长和放任了侵权方的侵权行为的发生。被侵权方若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基本上成为唯一的选择,只有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落实男女平等的需要男女平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62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而夫妻平等,是男女平等在夫妻关系中的必然要求。所谓夫妻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

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夫妻地位平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关系平等,二是财产关系平等。新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在第14条、15条、16条、17条、18条、19条和20条等就夫妻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做出规定。应该说这些规定很具体全面,但对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怎样承担责任,缺乏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夫妻一方,常凭借经济的优势,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的义务,垄断家庭的一切事物,而处于弱势被侵权的另一方,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逐步丧失独立地位,凡事不得不依赖、服从另一方,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规定成为形式,正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因此,只有建立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夫妻地位平等,进而实现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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