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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问题

2015-01-11 19:36:10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这是婚姻法对无过错方配偶的照顾,体现了法律正义的价值取向。

(一)离婚后一年的涵义。《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离婚后一年”的规定未明确“离婚”是指程序上的意义,还是实体上的意义,也未明确“一年”指诉讼时效,还是指除斥期间。笔者认为,这里的“离婚”是指实体上的意义,是通过法律程序对配偶关系的解除;“一年”是指除斥期间。理由是:1.《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果法院有书面告知当事人关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时,这时可以说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了。如果“一年”是指诉讼时效,那无过错方应在法院告知权利义务事项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这与《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的立法原意有悖,所以“一年”是指除斥期间,不存在着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2.如果“离婚”是指程序上的意义的话,假如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胜诉时,无过错方提出上诉的,离婚案件要经一、二审程程序,一、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总的期间有可能超过一年,这与《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存在冲突。因此,这里的“离婚”应是一种结果,即实体上的婚姻关系的解除。

(二)损害赔偿既可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可适用于登记离婚。离婚程序包括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两种法律程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过错方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规定在哪种离婚程序中提出。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也适用登记离婚程序。例如配偶双方私下提出协商离婚的,虽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无过错方也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对于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可由配偶双方私下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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