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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术后切除患者子宫赔偿案例

2014-01-31 14:39: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名44岁的孕妇到金州区某医院做引产手术,先后进行了4次清宫,导致宫体严重受伤,流血不止。只好转到大连市妇产医院进行救治。

据了解,今年44岁的金州登沙河镇某村妇女张某,在2005年3月30日,想做流产手术,就诊于金州区某医院。4月2日,这个医院的医生开始实施引产手术,在连续5个小时的手术中,先后4次进行清宫,使得张某的宫体严重受损,流血不止,最后休克了。当日下午,她被转入了大连妇产医院进行紧急抢救。当日晚上,医院鉴于她的宫体受损严重,无奈对她实施了“次全子宫切除手术”,才将她救了过来。后来,张某提出金州某医院诊治不及时,导致她的子宫被切除,要求医院赔偿她损失118481元。

张某于今年10月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金州区某医院赔偿她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118481元,法院受理了此案。辽宁省医学会作出了鉴定认为,医院对过期流产认识不足,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转院,反复出血导致子宫切除,与疾病高危因素有关。所以得出结论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于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金州区某医院赔偿张某各种费用18608元;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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