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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2014-02-28 00:22: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从侵害财产权仅赔偿财产到侵害财产权不仅要赔偿财产而且要赔偿精神损害,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没有私有制,也无国家和法律,不可能有财产赔偿制度;在奴隶和封建社会,虽然有国家和法律,实行财产私有制,也有财产赔偿制度,但由于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低下,也不可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才确立的,最初只适用于因侵害人身权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后来才逐步扩展到侵害财产权也要赔偿精神损害。为了适应向前发展的社会形势,有必要尽快在我国确立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当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遭受到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有时还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有时甚至比财产上的损害更为严重。比如,因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若某一继承人独吞所有遗产,不仅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财产利益,而且会伤害其他继承人的感情,他们会感到亲情淡薄,愤怒、失望、痛苦,若这种精神上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善良公序的社会风尚也会被破坏。又比如,消费者购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享受到的是质量低劣的服务,他遭到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会有因违背消费目的、受到欺骗而使身心处于一种脱离正常情绪的痛苦之中,对这种精神利益的丧失或精神的痛苦,不予赔偿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生活中,因侵害财产权而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例子不胜枚举,否认侵害财产权也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是不符合实际的。在加害人的过错行为确实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的情况下,不令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弥补和慰抚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不应当的。认为因为精神损害不是侵害财产后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侵害财产只能赔偿财产损失,不能赔偿因此而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十分陈旧的观点,更是无视侵害财产也可能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这一事实,而且这种观点从道理上也是讲不通的,同样是精神损害,为什么因侵害人身权造成的可以予以赔偿,而因侵害财产权造成的就不能予以赔偿呢?而且,对侵权人判令承担财产损害责任的同时并处精神损害赔偿,使侵权人不仅不能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受益,反而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声誉的影响,可以促使义务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和社会风尚。

现代社会日益重视人权,而“人权”不外乎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物质利益重要,精神生活也不可忽视,物质利益受损,精神损害也势在必然。重视人权、重视精神利益、重视个体利益和保护弱小群体,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财产损害赔偿并处精神损害赔偿,正是重视个体利益、重视人权的一个方面,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而且,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承受精神损害的能力日渐衰微,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也就越来越多了,近来日益增多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正说明了这一点。 随着此类案件的日益增多,确立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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