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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权利的责任竞合问题

2015-07-25 09:37:26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瑞士实务及学说以及法国通说都采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佐性权利的观点。观点有二,一是财产利益无正当法律原因发生转移之时,如果有其他请求权存在而不当得利请求权要件不全时,不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二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张当在其他请求权都不得主张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由于我国学说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故而认为不当得利与其他制度竞合存在可能性。不当得利时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受损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存在竞合的可能性。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

在传统认识中,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前苏联民法学界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在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并立,并且要求只有当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弥补所受损失,由此可看出,在当时的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

但是,近现代民法中不再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视为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而是将其视为独立的请求权,从而给予权利受损人多种救济方法。

从我国民法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并没有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可能性。因此,从法解释学出发,应当同意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已有其自行成立的基础,其发生与否,对其他请求权的存在并不产生影响,应根据其构成要件加以判断。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行为能够给侵权人带来利益,当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具有违法性,且继续保有此利益无合法的理由时,即产生因侵权行为而生之不当得利。同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也存在着立法上的依据,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该条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的双重救济—— 因侵权行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为基础,因侵权行为而受有利益的加害人,对受害人不仅要有赔偿损害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同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都会发生竞合,均体现了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其不可取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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