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补偿责任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2018-06-24 16:09:4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侵权责任法中明文规定了补充责任的条款只有三款,从这三款规定来看,补充责任的归责都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由谁来举证补充责任人有过错,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除了第四条及其他法律明文列举的情形外,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当承担该请求权成立要件的举证责任。按照此规定,对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三种情形中,受害人应对补充责任人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相对于作为单位或机构的补充责任人来说,受害人显然处于弱势,要受害人举证证明补充责任人有过错,以及其过错的程度和范围,显然是非常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当然是由用人单位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过错如果要由受害人来举证证明,从法律体系内部评价的一致性来看,显然是不妥当的,这对于受害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则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第四十条规定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要由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证明的,则推定其有过错。而对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如果要求由受害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则不符合法律体系内部评价的一致性,也不符合立法的整体精神。况且,幼儿园的幼儿和小学校的小学生,因年幼单纯,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很难对其所在的教育机构的过错与否进行判断。如果让受害人举证证明补充责任人有过错,在实践中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笔者认为,补充责任的承担及其范围的举证责任应由补充责任人来承担,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补充责任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以避免司法实践中补充责任适用的混乱。而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的法官裁量倒置举证责任的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补充责任人。

本文由昆明律师提供,需要法律咨询、请律师、找律师、打官司,免费律师咨询,律师在线咨询,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http://www.chinalawyeryn.com),资深律师提供咨询确保需要法律服务的人都有所获,知名律师不断努力让本网成为云南最优秀、最权威、最全面的律师网站,确保你在本网站找对律师、打赢官司。

本网中文网址:http://法律咨询.cc

http://律师咨询.cn

http://打官司.cn

欢迎需要法律咨询、律师咨询、找律师、打官司的朋友访问。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