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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致人受伤应该找谁赔偿

2016-02-09 12:27:1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由生产者最终担责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

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由销售者最终担责的条件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即产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销售者的过错一般包括积极作为和不积极作为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的是不能明确生产者的产品,因此其承担的是因不能确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原企业合并、分立的,产品问题找谁赔偿?

消费者在享受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既可以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请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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