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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

2014-02-25 22:27: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律咨询:我县法院在给我(被告)的判决书上显示:“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冯某酒后翻墙进入同村妇女李某家中,得知李某一人在家时,即上前对其亲吻,并把李某往床上按,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冯某自动放弃犯罪,后逃离现场。认定该事实的依据有:一、受害人李某陈述冯某到其家后就把她往院里推,摁到床上亲她;二、李某的丈夫郭某和婆婆胡某均称,事发后李某曾告知此事;三、同村村民郭某某于事发后到李某家问怎么回事,李某说冯某到她家推她了。”除此之外,该判决书中没有显示其他证据。可是,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后也没有找到任何李某被强奸的证据,且公安机关的侦查二卷中显示,李某的陈述大相径庭,一会儿说我按着她的肚子,衣服褪到腿部,鞋没脱;一会儿说我按着她的胸部,裤子脱掉了。我们两家是前后邻居,院墙有约半米高的豁口,我不是翻墙进入她家的。再说,在寒冷的冬天,李某家的院子里怎么会有床呢?还有,李某的证人盖某说,我委托了三个人去找他说此事不是事实,这在庭审中,那三人均出庭做了证。结果,法院还是以强奸(中止)罪判了我6个月的有期徒刑。请问,本案中,李某的证据是否充分?法院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情况下能否对当事人判刑?

昆明律师解答:

首先纠正一下冯先生的说法,本案是公诉案件,证据应由公诉机关提供。李某在本案中是被害人,其的陈述是刑事证据中的一种,对于单一的证据并不能说充分与否,充分与否应针对本案所有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都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也对刑事案件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概括。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所以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诉讼中对案件事实中的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

所谓的“充分”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这里的量是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同时所收集采纳的证据应形成证据链,环环相扣,不留破绽,无懈可击。只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构成充分的理由,不论其数量多少都可以认为其具有充分性,因为充分是强调证据对案件事实要有充分的证明力,至于证据的数量则由个体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决定。

认定案件事实应结合全案的证据,如果达到以上所说的标准,应认定为“充分”。本案中因仅有李某本人的陈述是直接证据,而其他的两个间接证据也是在事发之后听李某说的,所以仅此三个证据并不能达到 证据“充分”的标准。

我国作出有罪判决的唯一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情况下,只要案件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也可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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