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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的方法是什么

2014-02-25 22:32: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证据审查的程序和规则研究不够,所以出现如盗窃案件的证据如何审查;诈骗案件的证据如何审查;多被告多罪名交替复杂的证据如何审查;被告翻供以及其他一些疑难案件的证据如何审查等问题,缺乏抽象理论和规则的指导。

正确掌握证据审查的程序和规则,它对于查明侦查机关所查实的犯罪事实是否确实、充分将产生一个质的飞跃,本文就案件证据审查的程序和规则略陈管见,以期引起司法界的关心。

一、刑事证据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刑事证据审查的程序和步骤,是指司法人员对收集的证据,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时间、犯罪分子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地点,有步骤地进行审查。

(一)对案件证据审查的步骤,一般从单个证据着手进行,即对收集来的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以判断其真实性,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证据的来源。不论是控告、检举、自首、坦白所提供的证据,还是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法得到的证据,都不例外,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来历不明的物品、痕迹,道听途说的证言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有关人员出于不良动机,提供了虚假的证据。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也会作出虚假陈述。有的会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愤恨而夸大其词;有的因为遭受犯罪惊吓,刺激而感知错误,记忆混乱,以致陈述失实;还有的甚至因为与诉讼结果有一定利害关系而故意缩小犯罪事实,因此对被害人陈述,要认真分析研究正确判断其真伪。其二,对勘验鉴定结论的审查,由于检察人员业务素质等因素,有时也会出现不科学、不正确的勘验,如审查不细,可能会出现错定事实。如某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鞋印指纹不清,鉴别错误,鉴定的物证遗失,以其它证据代替,审查时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错案。其三,对证据形成过程中的审查,由于证据在移送过程中或诱供、逼供、骗供等人为的因素往往会影响证据效力。如从作案现场收集到的标本,送检过程中,串味、损坏也可能影响证据证明效力。又如司法工作人员逼供、诱供、骗供、威胁或指名问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被告人口供时,对被告人口供形成审查显得格外重要。主要看先有证据,再有口供,还是先有口供再有证据,一般先有口供,尔后侦查人员根据其口供,收集新的证据。其证据可信度要强些。但侦查部门先掌握证据,尔后再形成口供的证据,审查时应小心鉴别其真伪。在这种情况下,切忌盲目寻找吻合点,如李某杀人案,侦查部门先获取现场证据,将李收审归案,李归案后口供与现场有十几处相同,由于李到法院期间翻供,再审查其音像资料时,发现侦查人员有指名问供违法做证的事实,此案的违法取证事实告诉我们证在先,供在后。审查时要格外小心。由于我国目前诉讼模式对侦查取证阶段监督还没有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或制约手段,审查部门往往是静态封闭式复核证据,如盲目地寻找吻合点,就有可能造成错案。

2.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证据的形成离不开特定的时间、地点、条件多种因素。同一证据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证明效力则不一样,通过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条件,能够比较容易发现证据的疑点。如证人王某陈述某天傍晚在二楼听到楼下一声尖叫声,急忙跑到二楼阳台上发现一名男青年从女厕所里走了出来,此人身高一米五,身穿棕黑色衣服,头发很长。破案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却高有一米八,当天穿着浅色衣服,而且头发不是很长易辩。为核实其证人陈述真实性,审查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实验结果发现,当天下午6时,光线较差,浅色衣服变成棕色衣服。由于从二楼向下看,视觉角度不同,证人对其身高和头发陈述产生了误差。此案告诉我们证据核实离不开对证据形成时间、地点、条件诸因素的审查。同一时间复勘现场能够比较容易地发现疑点,进一步查清案件。

3.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这主要查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凡是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证据材料,应从定案证据系统中剔除。凡是与案件事实上有表面联系的证据材料,也不应采纳。只有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内在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事实,方可采纳。如李某杀人案,被告人交代注射氰化钠杀死其妻,注射器这一物证是联结事实关键性证据。此证是否收集到案,直接关系到该案能否定案和处于刑罚。侦查人员化了很大力量才找到该物证,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有些证据与事实的联系比较隐蔽,需要专门知识技能才能揭示这种联系,司法工作人员切不可把自己无法认识的联系当作没有联系或者妄加评判,要请专家作出鉴定,才能确定其证据与犯罪事实的联系。

4.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民主的表现,严格按照诉讼程序,依法收集证据是公正执法的唯一途径。尽管对违法收集证据及排斥问题,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违法收集证据影响案件事实不予认定。违法取证极易造成错案,因此司法人员审核证据时,对收集证据是否合法,以及对事实认定是否真实,就是审查的核心。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收集证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1.案件是否超期刑拘、逮捕、退补期限是否合法;2.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被害人取证是否存在指供、诱供、逼供的事实;3.对侦查机关对诉讼参与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询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二、刑事证据组合、排列的规则

证据的组合、排列是指对案件中的证据分门别类,按照横向或纵向关系寻找一种内在联系的规则。既可对犯罪嫌疑人无罪供述纵向组合排列,又可对其与证人或其它证据横向组合排列。形成一种证据间的串联,这种串联不是证据间形式串联,而是一种证据间内在联系,通过这种方式发现证据之间共同之处和差异,并据此判断证据确认的事实是否确实的活动。通过组合排列和审查判断,才能看出证据体系是否协调一致。刑事证据组合、排列,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纵向证据的组合排列,即对同一个人就同一个案件事实在不同的时间所提供的多项言词证据作前后对照,其多项供述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看其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存在,如果发现被告人时供时翻,供述不一,极不稳定,那就说明这言词证据必有问题。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答之前,绝不能轻易采信某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纵向证据组合、排列,一般适用于单项项目,而不适用于多项项目组合排列,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的陈述。纵向证据的组合、排列必须建立在合法证据的基础上,切忌在违法取证上盲目组合排列对比。通过纵向证据的组合、排列,可以查出刑讯逼供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时供时翻矛盾之处,是看守所管理不严引起的被告串供,还是处于恶习较深的被告人蓄意翻供,还是处于包庇他人或者自暴自弃的心理,通过纵向证据的排列组合,暴露出矛盾,发现解决问题有效途径。

(二)横向证据的组合、排列,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个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或者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就同一案件事实的提供的言词证据作组合排列,进行对比,看他们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存在矛盾。横向组合排列既可以同案犯口供之间进行,也可以诉讼当事人和证人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词之间,被告人口供与被害人的陈述之间,同时特别要注意主观方面的证据(即言词证据)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之间;还可以在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组合排列。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阅卷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调查对质,相互质询和交叉讯问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之处,横向证据的组合、排列,一般是在多项证据中,不适宜单项之间。但是必须建立在合法证据的基础上。

(三)确立一个纵横证据网络规则。《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类型作了分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共分为七种类型。其证据分类表明了各种类型的证据,在各类案件中表现出不同角色。其一,按其主客观分,可分为主观方面的证据和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观方面的证据包括证人、被害人、被告人陈述和供述,这一类人为证据,往往表现能直接反映客观事实,最具有说服力,大多数是亲身经历,亲眼目睹,反映的事实较为具体,但由于来之主观方面的证据,也往往受记忆、表述等因素影响证据的效力,由于被害人受侵害或怕报复,往往也会提供虚假证词。要审清主观的证据真实性,还需要客观方面的证据来印证,客观方面的证据,其特性乃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科学性,系哑巴证据,需要主观方面的证据印证,才能在案件中起到证明作用,对案件证据进行主客观的分类,明确各类证据特性,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二,我国《刑法》对各类犯罪确定不同的构成要件及规格,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不同证据类型和证明方式,如诈骗罪,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及诈骗手段,被害人陈述,书面凭证是构成犯罪几种证据类型。又如伤害罪,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是案件的核心证据。因此,什么案件,需要些什么主要证据来支撑,是审查案件要把握的核心。明确不同证据在不同案件的地位作用,是确立证据网络规则的基础。

其三,每一类案件都有不同的证据组成,分清案件由哪几部分证据组成,哪些是核心证据,即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是要把握的重点。如强奸案件,一般证人证言少,供证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但现场遗留物,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包括精液、毛发、痕迹、物品等)。把握好对核心证据的审核,突出重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分清案件哪几部分证据组成,哪些是核心证据和非核心证据,判明证据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审清证据之间的各种关系,是立体形态的支撑与被支撑关系,还是横向相互补充吻合的关系,是确立证据纵横网络规则必备条件。如故意杀人案,现场一般能收集大量物证,如作案工具、凶器,现场搏斗的痕迹、斑迹以及被害人死亡等物证,以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这些证据是证明杀人行为主要证据。但是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之间是什么关系,犯罪嫌疑人与现场物证是什么关系,是支撑关系还是并列吻合关系,是主观方面的证据,还是客观方面的证据,理清它们之间关系,对于促使承办人员用系统思维形式构筑一个证据的体系及网络。在大脑思维层面中形成一个证据的基本框架,理清承办人基本思路将起到十分重要作用。反之,审案前缺乏对案件基本证据分类,不分清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辨别主观方面证据和客观证据,各类证据在案件的地位作用,不分青红皂白对案件中证据作逐一对照比较,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极易造成思路混乱,抓不住案件的主要脉搏,甚至造成错判。如余某某杀人一案,从审查起诉到判决,整整化了14个月,由于盲目寻找吻合点,结果在犯罪时间、地点、手段与口供等17处相同。一审判处死缓,二审作了维持,因被告人多次申诉,经复查发现,现场留下的精液中的血型与被告人血型有不一致地方。最后宣判无罪。造成错案的原因,对证据审查缺乏一个基本分类,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未分清,对于它们之间关系分析不透,判断不准。对口供所形成的犯罪手段、时间,系同一类主观方面证据,审案仅凭同一类主观方面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还需要客观方面其它证据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仅仅是间接证据的一个环节,它不是纵横网络证据的核心。况且,同一类主观方面的证据之间关系中,还存在支撑关系和吻合关系,证据相互支撑中有无矛盾,吻合中有无缺陷,均未认真追究。不顾主客观证据及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配合逐一寻找吻合点,对案件整体缺乏立体网络证据体系的审视,就不可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审查案件,甚至引发出错案。

三、刑事证据论证的思维形式

证据的审查判断作为司法人员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思维活动,其思维内容总是依附于一定的思维形式的,离开了一定的思维形式,思维内容将无法存在;离开了正确的思维形式,思维内容的准确性也将无从谈起,所以证据间审查判断活动需要正确的思维形式予以导航。

(一)逻辑的思维形式

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的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证据的审查判断,作为人的一种思维活动,它既是一个思维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确立和运用逻辑的思维形式,是正确有效地进行证据审查判断活动的保障。

1.正确运用逻辑形式审查证据

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一般通过判断和推理的两种逻辑方法来作出结论。所谓判断,是对事物肯定和否定的一种思维形式,判断形式常用的有直言判断、选言判断、联言判断、假言判断和模态判断五种。所谓推理也有几种形式,证据审查中常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

无论哪一种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选用哪一种判断或者推理形式,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这些逻辑形式各自的功能,最大限度满足审查证据的需要,加以选定。假如在该用直言判断形式时,却用了假言判断,或者在该用演绎推理形式的地方用了归纳推理,那么,我们得出的定案结论便不可能正确。必须正确选用逻辑形式,切实掌握逻辑形式各自功能和使用方法。

2.严格遵照逻辑规律审核证据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是客观事物现象和最常见性质和关系在思维领域里的体现。在证据审查判断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律。

同一律内容,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运用推理和判断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前后保持同一。如某厂财务科被盗四万元,依据刘某在财务科留有的指纹,从刘某家搜出四万元现金,刘某曾有盗窃前科,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后来,真正的案犯抓获,刘某被宣告无罪。该案失误的原因在于,运用的选项不确定,未穷尽一切,财务科指纹系刘某常到财务科打电话,闲谈时留下的,四万元现金不是特定物,不能作为赃款。由于选言肢未穷尽这种可能,造成判断失误,前后不能保持同一。

不矛盾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人们的思想不能相互矛盾。

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都加以否定。

上述三个基本逻辑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同一律,至于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则只不过是同一律的展开和体现。

(二)系统思维形式

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1.用系统的思维形式,把握好全案的证据

整体的观点,是系统论的核心,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对单个证据的内容、作用、结构作分析外,还着重对全案的证据整体性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对案件证据进行测量,判断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必须将其放在证据的系统中加以考察,在证据系统的关系中找到它的位置。如在勘验现场发现一个鞋印,如就孤立看这一只鞋印似乎这一物证与案情毫无关系,也没有证明力。但是,假如把这一物证放在整个证据系统中加以考察,这一物证就很可能成为证明被告人作案的有力证据。系统思维形式是正确定案的有力武器。

2.用系统联系的观点,寻找证据内在有机联系

系统论认为,任何具有整体性系统,其内部诸因素之间是有机联系,证据系统也是这样。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事实之间有着不同联系,缺乏这种联系,就无法证明一个事实。假如证据与证据之间缺乏联系,就难使案件得到判决。如刘某曾供认杀人事实,但是在现场没有刘某的任何痕迹,证据与事实之间得不到有机的联系。假如证据与事实缺乏联系。案件得事实就得不到证明。这种证据系统联系实质是内在、本质的联系,而且,在纵向证据和横向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协调一致,排除任何其它可能的事实存在,才能找到系统整体证据联系。

3.用系统变化的观念,补充完善证据的证明力

系统论认为,系统的联系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其内部结构的变化,还表现在量和质上的变化,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其数量和质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有一个数量和质量的变化。如原收集确认犯罪的证据,审查中被否定了。有的证据经审查有欠缺,经补充侦查后完整了,证据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原来认为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经论证,该证据变得格外重要了,这一系列的变化,会使证据的内部结构联系发生变化,也不断促使承办人员补充完善其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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