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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验及撤销问题

2016-08-23 15:59: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缓刑的考察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缓刑考察的主体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据此,缓刑的考察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对公安机关的缓刑考察工作予以配合。

(二)缓刑考察的内容

缓刑考察的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所谓考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观察、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对缓刑犯的考察不同于管制,对其活动自由,不应作不适当的规定。这里说的“再犯新罪”与“被发现漏罪”,不受犯罪性质的限制,既指故意犯罪,也指过失犯罪;既包括同种罪,也包括不同种罪;既可以是较重的罪,也可以是较轻的罪;也不受所犯之罪或被发现漏罪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三)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可见,撤销缓刑的条件与对缓刑犯在考验期间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凡是缓刑犯没有遵守上述有关条件,就表明其并未真诚悔改,仍继续危害社会,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这样,就难以只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条件下自觉进行改造,不实际执行刑罚就难以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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