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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罪数的形态

2018-03-17 23:35:09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一、一般规则: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因为是一行为,所以根据行为说,属于实质的一罪,也就是在实质上属于真正的一罪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况:分别是继续犯、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

常见继续犯:(1)非法拘禁,绑架,拐卖等侵犯自由的犯罪。(2〕遗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不作为犯罪。(3)非法持有毒品,枪弹等持有型犯罪。重婚罪属于继续犯。

继续犯的特点:不法状态继续则不法行为继续(同时)。其他罪不法状态单独继续。

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常见的类型有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盗割电线,同时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

3、结果加重犯:指一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

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

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特征:(1)一个目的;(2)数行为;(3)牵连关系: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如伪造证件用于招摇撞骗的,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的。

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吸收犯: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只以吸收行为论罪。

特征:(1)数行为;(2)犯数不同罪;(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例如入室抢劫的,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持有枪支又持有的。

(三)几个界限:

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参见:附罪数特殊情况)

(一)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二)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

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5、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6、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8、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9、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特别规定。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10、行为人既有强奸妇女罪行又有奸淫幼女罪行的,以强奸罪一罪从重处罚。(似乎按同种数罪处理)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抗税致轻伤的,不另行定罪;致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5、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6、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包容或竞合):

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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