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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处置机制的完善建议

2022-03-20 19:29:5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婕,安徽大学法

信息沟通协调不畅,难以形成合力。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处置涉及资金、政治待遇、准入资格等多方面内容,需要不同机关部门协作配合。由于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机制,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处置难以形成合力,信息壁垒、协作失灵、落实不力等现象难以杜绝。尤其行贿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且非党员的情况下,行贿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怠于处置,可能放纵行贿人转移财产,损害纪检监察工作公信力。
处置标准不统一。不同部门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处置政策不统一,导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处置标准缺乏共识,处置程序、处置结果难以统一。例如,行贿行为所获不正当利益应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予以追缴,还是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七条“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人资格待遇的处置,如何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难以达成一致。
二、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处置机制不畅的原因分析
“黑名单”制度配套机制不健全。“黑名单”制度旨在通过剥夺行贿人的资格限制其再犯,但“黑名单”制度配套机制不健全,导致该制度的功能难以发挥。例如,“黑名单”制度未与市场准入、贷款、信用评级、经营、限乘高铁及飞机等制度有效衔接,进入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人未被银行纳入征信记录,公职人员行贿记录未被记入人事档案,导致“黑名单”制度的功能十分有限。应建立行贿人信息库深化信息运用,对行贿行为高发的行业领域、重点环节实施重点分析,与市场监管、工商管理以及相关执法机关建立行贿人信息查询机制,为相关部门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行业准入、信贷管理等资质、资格审查时提供决策参考,才能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参考,充分发挥犯罪预防功能。
宣传警示不到位。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处置一直是行贿罪查处中被忽略的环节,难以在反腐败宣传中占据一席之地。社会公众往往只想到行贿“低风险、高回报”的特点,意识不到行贿后即便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会被剥夺行贿所获的不正当利益的后果,导致一般预防难以实现。社会公众与法律专业者、金融精英等对行贿行为后果的认识差异,导致社会对行贿问题的危害认识不足、思想意识上不够重视,难以杜绝行贿文化蔓延,更不利于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功能。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处置应在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统筹协调功能。一是市县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在当地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执行行贿犯罪治理标准化规范,提升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处置的效果。二是设立标准化建设专员推进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处置工作,协调不同部门对接机制联动,形成线索移送、查处反馈、协调会商等工作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推动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处置从源头到末端处置各项任务落实。
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健全配套体系。《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相关机关可以进一步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建议以行贿人“黑名单”数据库为基础,建立联合惩戒信息平台,链接人大、政协、组织、统战、市场监管等执法机关形成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信息发现、转处转介、评价反馈机制。联合惩戒信息平台建立行贿人案件的电子档案,记录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等基本信息,及时进行数据上报、交办督办、信息共享,确保不同部门对接工作及时高效畅通,防止不作为的情况发生。与此同时,明确不同部门的处理期限,以及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标准,确保联合惩戒执行有力、监督可行,使行贿治理真正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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