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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研究】贪污又部分归还 如何确定既遂时间

2022-03-20 19:35:1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admin

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干部汤建伟案说起

特邀嘉宾
王伟民常州市天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朱兆林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这是一起党员干部同时犯贪污、受贿和诈骗罪,且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汤建伟犯贪污罪、受贿罪由监察机关调查,犯诈骗罪由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中如何做好协调配合?汤建伟以推进拆迁工作为由向相关施工单位收取275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此后,其又从275万元中拿出30万元用于拆迁工作,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汤建伟一人犯三罪,其中诈骗罪构成自首,这对最终量刑有何影响?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汤建伟,男,1969年11月生,中共党员。曾任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常州市天宁区房产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任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东扩融合发展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东扩融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案发前任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主任科员。
二、受贿。2012年至2018年间,汤建伟利用其担任郑陆镇副镇长、东扩融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施工监管、款项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邱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7万余元。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3月3日,天宁区纪委监委对汤建伟立案审查调查,同年3月9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8日,天宁区监委将汤建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问题移送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17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将汤建伟涉嫌诈骗罪问题移送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审判决】2022年2月9日,天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汤建伟犯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50万元。汤建伟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齐涛:首先,确定互涉案件的查办主体,移交涉嫌诈骗罪的线索。我委在办理汤建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过程中发现,汤建伟还存在以虚构工程项目方式骗取多家单位和个人支付工程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罪名,但根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案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前期,我们在调查汤建伟涉嫌职务犯罪过程中,初步收集了汤建伟涉嫌诈骗罪的相关证据,如部分被害单位、被害人证言,相关款项收取、支付凭证以及汤建伟专门用于诈骗的假公章等,之后,将这些线索通过案管部门移交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立案查办。其次,加强协作配合,协同做好取证工作。在天宁分局对汤建伟涉嫌诈骗罪的侦查过程中,由于汤建伟被我委留置,我们在基本完成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同时,及时协助天宁分局到留置点开展讯问,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王伟民:对该行为性质的认定,审理过程中一度存在涉嫌诈骗罪和贪污罪两种意见。起初有同志提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东扩融指挥部系临时协调机构,不设财政账户,亦无经费收支,对发展区建设各项事务只负责统筹协调,汤建伟向施工单位收款是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东扩融指挥部,因而所收款项不能转化为公共财物。客观上汤建伟以推进拆迁工作之名收取款项,并许诺之后补偿归还,但其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也未兑现补偿,主观上汤建伟具有将骗得款项非法占有的动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经过进一步分析审核后,我们认为,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其次,汤建伟作为东扩融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负责东扩融指挥部日常工作,对外进行工作联系协调。经查,为推进发展区拆迁工作、解决拆迁矛盾,汤建伟提出由相关施工单位拿出资金,之后再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归还,该方案事先已征得发展区投资建设公司和拆迁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同意。同时,汤建伟是以东扩融指挥部名义收款,并向相关施工单位出具了加盖指挥部公章或由其个人签名的收款证明,结合其岗位职责,应当认定汤建伟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
汤建伟离开东扩融指挥部后拿出30万元用于推进发展区拆迁工作,其贪污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其次,从支出30万元的时间上来看,2018年7月前后,汤建伟为推进发展区内王某某的鱼塘拆迁工作,与其商定拆除鱼塘后补偿其30万元。2018年12月29日,汤建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谎称所有费用已全部用于拆迁工作,其行为已表现出对所收相关钱款的贪污故意,2019年1月,汤建伟正式调离东扩融指挥部。之后,经王某某催要,汤建伟于2019年2月、6月分两次支付王某某鱼塘拆迁补偿金共30万元。此时,其主观上并非因害怕贪污事实暴露为减轻法律制裁而实施该行为,且从款项支出用途来看,该笔30万元支出与汤建伟此前在东扩融指挥部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本质上属于基于公务活动的必然支出。经查,此后汤建伟未再使用所收款项用于发展区拆迁工作,故在2019年6月最后一次公务支出行为实施完毕后,即可认定其贪污既遂,此时其贪污数额固化。综上,我们认为,汤建伟贪污数额为245万元。
朱兆林:我们认为汤建伟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本起事实中,汤建伟的相关行为均显露出其具有贪污而非挪用公款的主观心理。第一,由于东扩融指挥部未设立财政账户,汤建伟对向施工单位收取的款项及其使用没有在东扩融指挥部登记建立台账,也未将款项交相关工作人员或由其妥善保管;第二,汤建伟于2018年12月在离开东扩融指挥部前的工作会议上称其向施工单位收取的费用已全部用于拆迁工作,没有剩余;第三,汤建伟对所收相关款项的收取和使用,从始至终由其一人暗箱操作,结合汤建伟欠有巨额债务的实际情况,其明知自身没有偿还能力,而将收取的钱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客观上亦没有归还钱款,可以认定汤建伟对相关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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