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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明知”认定的裁判要旨汇总

2022-03-31 12:36:23 来源:法制天平 作者:admin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这里的“明知”是特定的明知,是对行为客体的明知。在刑法分则规定明知的情况下,这里的明知是构成要件要素,即主观违法要素,因而缺乏这种明知,构成要件不具备,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张某3、陈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案【(2020)沪02刑终1125号】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3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接受其母亲的安排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赃款并收取固定的好处费的犯罪事实均有过明确供述,现否认其主观明知,又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赵某某、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豫0502刑初314号】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供述知道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获利,一共办理了7个对公账户,并唆使王某办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赵某某告诉其对公账户有人使用可以提成;并有其出售的账户被网络犯罪转账使用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主观明知,并积极实施,企图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
“应当知道”,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一定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行为人如果否认自己具有此种故意,就必须提出反证。因此“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将中立的网络帮助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孟强、王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皖1204刑初146号】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林明平出卖银行账户的举止行为即创设了一个不是通过允许性风险所容忍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也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其次,根据现实情况,被告人林明平不具有信赖他人合理利用银行账户的基础,且银行账户受到特殊法律规范调整,其应知道自己的行为处于法律特别规制的领域,但无视规则实施了不合乎法则的作为,进而与犯罪行为相结合发生了本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最后,基于一般人所应遵守的注意义务范围,结合被告人行为样态分析,其出卖银行账户相关资料的同时按期获取高额报酬,属于明显异常的交易方式,应意识到行为基本法益的侵害性,仍放任结果的发生。综上,通过对客观证据及外部行为的观察,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促进行为意义上的犯罪告竣的实质风险,综合主客观证据搭建的证据链,能够推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状态。
何春华、陈美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闽0581刑初239号】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为贪图非法利益,有偿向他人出售银行卡,该行为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交易价格超出其办理银行卡的成本,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且被告人何春华归案后供认收购者在向其购买银行卡时已明确告知是用于转移赌博赌资,该行为亦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故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人陈美发、何春华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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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豫0703刑初17号】法院认为,一、被告人杜某以300元出售两套银行卡套件后,经上家授意将原来两张银行卡注销再办两套新的银行卡卖出得款200元,其交易方式明显异常。二、被告人杜某应当明知银行卡套件可能会被网络犯罪和洗黑钱使用,所以被告人杜某卖卡后又专门交待上家不要用自己的银行卡去干违法的事,证明被告人杜某的主观明知。
陈江平妨害信用卡管理案【(2020)湘1081刑初309号】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江平按照他人要求,办理6张银行卡及“四件套”,然后以每张每月500—10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这种交易的价格及方式明显异常,被告人陈江平应该知道他人可能利用这些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左元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豫0329刑初55号】法院认为,被告人左元琪办理银行卡时开卡业务资料明确显示不得用于出租、出售,且被告人左元琪因出售银行卡而获利4500元,足以认定被告人左元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
刘某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16)浙0604刑初1032号】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违反国家禁止买卖银行卡和个人信息的规定将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和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卖给“东哥”,并按购买人的要求将其办理银行卡要绑定购买人所提供的手机号码,申请注册的支付宝用其身份证正反面、当场刷脸方式实名认证,且收取相应费用,相关书证、证人语言等证据证实户名刘某1的账户有大量网络赌博资金结算,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刘某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事实。
熊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2020)粤2071刑初2446号】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涛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等资料,俨然属于交易价格和方式明显异常,且其在侦查阶段曾经供述其想过对方购买上述资料是为了犯罪活动的洗钱,证人鄢辉辉的证言亦证明买卖双方均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熊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资金结算帮助。
张秀跃、金开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豫1328刑初545号】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开春违反相关规定,在自己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虚假注册公司为他人办理对公账户供他人使用,应当明知其开办的对公账户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持放任态度帮助他人开办银行卡,造成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应当认定不其主观系明知。
蒙某、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19)桂0126刑初535号】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在知晓宾阳县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物流管控,尤其针对大批量电话卡、银行卡等可能用于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作案工具进行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仍使用虚假身份将其从网上购买的电话卡邮寄至上林县的快递点并货到付款以逃避监管,取得电话卡后再以每张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批量出售获利。综上,蒙某刻意逃避监管,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结合宾阳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和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可以认定其应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
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晋11刑终31号】法院认为:上诉人甘某使用虚假身份购买物联网卡,并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刻意规避调查,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冯一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豫0902刑初429号】法院认为,冯一凡向他人提供的IP代理技术软件,能够隐藏真实IP地址,规避官方调查,且有涉案电信诈骗的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转款明细、比特币交易网站登录日志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接收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的银行账户向冯一凡转款支付IP代理技术使用费,以及他人使用该项技术通过比特币交易转移诈骗犯罪所得。综上,足以认定冯一凡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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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洪军、贾志洋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0)苏1091刑初96号】法院认为,被告人师某、贾某多次供述明知上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帮助提供通讯传输,且上家支付的相关费用也明显异常,三名被告人驾车到不同城市搭建“通信中转站”,逃避监管,应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朱灿新、叶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18)鲁1727刑初75号】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灿新担任厦门华夏时代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总监,该公司系北京搜狗公司的代理商,为各类企业在搜狗公司平台上申请开户。北京搜狗科技公司与厦门华夏时代福州分公司推广代理协议约定,禁止为非法彩票类的博彩、非法金融类的信用卡、银行卡开户推广,且所有的开户均需上传开户资料。朱灿新为增加公司收入,鼓励其公司员工开展非企客户业务,即明知该类客户没有正规资质,仍安排客户部负责套用正规资质,制作虚假资质,再向搜狗公司申请开户,开户后并负责为非企客户进行网站跳转,从而帮助实施诈骗的人员在网站上搜集公民信息。且被告人朱灿新推广的客户多次收到涉及诈骗的投诉,搜狗公司也对朱灿新等人开户的非企客户业务进行过警告,并有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叶星联系网站业务,明确告知了其是为搜集公民信息,进而实施诈骗活动,而被告人朱灿新等人直到被抓获前也并未停止该类业务推广。被告人朱灿新鼓励、放任对涉诈骗类非企业客户业务进行推广,且在接到诈骗投诉、警告后仍未停止,应推定被告人朱灿新对所推广的非企客户实施犯罪活动主观上具有明知,且客观上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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