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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的构成问题

2016-09-07 15:32:24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普通单位累犯的构成,参照自然人普通累犯的规定,可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主观方面的要件,即单位累犯所要求的单位所犯前后两罪是否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我国新旧刑法对自然人累犯的罪过条件的要求是前后罪都为故意犯罪,而国外如瑞士刑 法典第6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前后所犯罪行不论是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均可成立累犯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是出于体现对累犯的范围从严控制的精 神,从而突出刑法打击重点是故意犯罪。但笔者认为,对于单位累犯而言,从刑法发展 的眼光来看,当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生巨大变化以后,而刑事立法仍一成不变则未 免过于呆板,现行刑法虽保留累犯的前后罪都为故意犯罪的要求,并不一定要排除在今 后的刑事立法完善过程中允许累犯的前后罪可以是过失犯罪。再从预防犯罪的刑法任务 和刑罚目的来看,单位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未必亚于自然人故意犯罪,也未必亚于单 位故意犯罪,因为任何一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何,除了考察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更 主要的还是要考察犯罪客体和已造成的客观危害。如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故意 犯罪,单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我们在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这 一事实面前能断言后者的危害性小于前者吗?因此笔者主张在今后的累犯制度完善中, 不仅要确立单位累犯制度,还应放宽单位累犯的罪过条件,即认可单位累犯的前后罪可 以是过失犯罪。

2.普通单位累犯的刑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刑度条件和罪次条件。

刑度条件是指单位累犯制度所要求的单位所犯前后罪至少应判处何种刑罚。根据我国 新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刑罚。单位累犯的前后罪应以单位受到的刑罚处遇为准,而不以“直接责任人员”所受 到的刑罚处遇为准。因为用来作为单位累犯的刑度条件最低要求的刑罚应是犯罪单位的 整体,而非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把单位受到的刑罚处遇和“直接 责任人员”所受到的刑罚处遇作为单位累犯的刑度条件,则无异于把单位累犯等同于自 然人累犯,这对再犯法人是不公平的,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 只有判处罚金一种刑罚,罚金数额的大小就成为衡量单位犯罪轻重的标准。因此,一般 认为,构成单位累犯的刑度条件为单位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判处罚金10万元以上的较 重罪。

而罪次条件指的是单位累犯的成立以该单位屡次犯罪为必要,而且后罪的发生在前罪 的刑罚判决生效以后。犯罪单位先后实施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犯罪是构成单位累犯的先 决条件,如果单位仅实施了一次犯罪,则不存在单位累犯问题:如果单位所实施的后罪 仅仅发生在前罪刑罚判决生效以前,则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不构成累犯;如果犯罪 单位屡次犯罪屡次受罚,刑罚经判决生效后又犯新罪,这种屡教不改的犯罪单位当然构 成单位累犯,对其给予从重处罚,也符合设立累犯制度的精神。

3.普通单位累犯的时间条件,即单位后罪必须发生于前罪刑罚判决生效后多少时间内 。单位累犯的成立有无期限限制以及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单位累犯构成条件的宽严 。新刑法对自然人一般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为5年,根据目前我国单位犯罪时情况,一 般认为,这个时间间隔也应同样适用于单位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同时我国新刑法规定 :“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 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这就涉 及到时间的起始问题。就笔者对单位累犯所下之定义,以“判决生效后”来规定,而非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来规定,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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