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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鉴定的程序

2014-05-17 11:05:3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 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 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 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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