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陈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9-17 10:06:37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94年6月9日生,云省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广县。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邮寄弹药罪被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虹、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26日,昆明长水机场安检员在对快递包裹进行安检时,发现韵达快递公司货物单号为1201626058199、1201626058476的包裹可疑。经报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长水机场派出所后打开两包裹,发现包裹内装的是气枪铅弹,分别为1196发、1159发。上述两个包裹由被告人陈某寄出。韵达快递公司云南省公司将此情况通报包裹邮寄地的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丽水龙庭小区韵达快递公司后,该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17时许向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报案。当日,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在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丽水龙庭小区韵达快递公司将包裹邮寄人即被告人陈某抓获,并查获陈某正准备邮寄的气枪铅弹1122发及10个气枪配件。经鉴定,被查获的可疑气枪弹为气枪铅弹。

为佐证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移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辩称:当场抓获我的1122发我是认可的,但是昆明涉及的两次与我无关。

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装有气枪铅弹分别为1196发、1159发的包裹由被告人陈某寄出没有事实依据,该包裹与被告人陈某无关;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上述两个包裹系陈某寄出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主要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的行为属坦白,且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所持弹药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或者六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17时许,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在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丽水龙庭小区韵达快递公司将包裹邮寄人即被告人陈某抓获,并查获陈某正准备邮寄的气枪铅弹1122发及10个气枪配件。经鉴定,被查获的可疑气枪弹为气枪铅弹。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枪弹检验意见书,证人杜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邮寄气枪铅弹1196发、1159发的指控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它证据相印证,该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邮寄气枪铅弹1122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邮寄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陈某在邮寄时被抓获,属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邮寄气枪铅弹1196发、1159发的证据不足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邮寄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

二、扣押于文山市公安局的气枪铅弹3477发、气枪配件10件,依法没收销毁;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三张、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陈宏

人民陪审员陶兴卫

人民陪审员李永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章菊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