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死刑复核裁定书
2020-02-22 11:29:28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admi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原审被告人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原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云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原审被告人
经复核确认:
一、强奸的事实
(一)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原审被告人
(二)1997年6月1日晚,原审被告人
(三)1997年6月4日下午,原审被告人
(四)1997年6月17日晚,原审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本次再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宋某、张某某、菠某某、张某的陈述,亲历案发过程的在场证人赵某1、史某、刘某、范某某、冉某、康某、马某及证人杨某1、赵某、董某等的证言,张某的户口证明、昆明市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昆明铁路局教育处文件及教学日历等书证,相关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案发当时在场的同案被告人党俊宏、崔凯、赵某2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的事实
1997年11月7日21时许,原审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本次再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张某某、杨某2的陈述,证人白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及鉴定人梁某的当庭说明,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杨平、陈思明、金吉、苏某、赵某2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1997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原审被告人
(二)1997年10月22日19时许,原审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本次再审开庭审理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邝某某、王某、杨某3的陈述,证人邓某、马某某等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原审同案被告人党俊宏、赵某2、崔凯、杨平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再审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再3号维持第一审对原审被告人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智勇
审判员董朝阳
审判员仇晓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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