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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2015-03-01 00:10:1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作者:admin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刘汉,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大学文化,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第十届、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幢×单元×楼×号。2013年8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唐先兵,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初中文化,四川汉龙石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13年7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唐先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鄂咸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刘汉、唐先兵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汉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刘汉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与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唐先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3年,被告人刘汉在四川省广汉市开办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由其哥哥刘坤(曾用名刘建,另案处理)管理。同年,刘汉组织人员非法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货物,并涉嫌诈骗犯罪。湖南省和四川省的公安机关联合派员对刘汉实施刑事拘留时,刘汉的弟弟刘维(曾用名刘勇,已另案判处死刑)持枪阻碍执行,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刘汉得以逃脱。此事发生后,刘汉、刘维兄弟因敢于暴力抗法在广汉市有了恶名。

此后,被告人刘汉与孙晓东(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在四川省绵阳市成立绵阳市平原建材公司,通过经营建筑材料、从事期货交易等业务,逐渐积累经济实力,并于1997年3月在绵阳市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集团,同案被告单位,已判刑),后又安排刘汉的姐姐刘小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管理公司财务。同年4月,汉龙集团成立绵阳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岛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小岛开发房地产,招募被告人唐先兵和仇德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组建保安队。保安队多次对当地村民使用暴力,强行推进工程建设,唐先兵等人将村民熊甲杀死。其间,孙晓东的哥哥孙华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营典当行,网罗缪军、李波、车大勇、刘岗(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广汉市、绵阳市发展黑恶势力。孙华君为刘汉、孙晓东发展经济实力提供武力保护,将缪军、车大勇、刘岗派到刘汉、孙晓东开办的经济实体工作,在刘汉、孙晓东的指使下组织唐先兵等人枪杀了对汉龙集团产生威胁的王某甲。

与此同时,以刘维为首的黑恶势力在被告人刘汉的资助下不断发展、壮大。1994年9月,刘维被取保候审,回到广汉市。刘汉将圣罗兰游戏机厅交给刘维经营,出资为刘维开办餐饮、娱乐场所。刘维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后,逐步发展手下成员,将广汉市有名的“操哥”(混社会的人)陈某甲的小弟曾建军(已另案判刑)、张甲收归名下,还将陈力铭、旷晓燕、文香灼、旷小坪(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发展为小弟。曾建军、陈力铭、旷晓燕、文香灼、旷小坪等人亦各自发展手下成员。刘维安排曾建军等人在赌博游戏机厅“看场子”、收取“保护费”,枪杀了与其争夺势力范围的“操哥”周甲,逐步垄断了广汉市赌博游戏机行业。刘维还成立广汉市乙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大肆敛财,结交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刘忠伟、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刘学军、德阳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原处长吕斌(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充当其保护伞,将广汉市音豪娱乐会所作为组织集会场所。刘维还为刘汉、孙晓东聚敛钱财、排除异己提供暴力支持,多次派手下携带枪支保护刘汉,为刘汉、孙晓东等人杀害王某甲、策划杀害史某某提供枪支,并策划枪杀了对刘家产生威胁的陈某甲。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被告人刘汉与孙晓东于2000年将汉龙集团总部迁至四川省成都市。刘汉、孙晓东通过“政商结合”,不仅成为四川省知名的民营企业家,还分别获得四川省政协常委、绵阳市人大代表等身份,并利用政治地位和结交的关系多次对刘维、孙华君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被告人刘汉与刘维、孙晓东、孙华君以兄弟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以汉龙集团等经济实体为依托,相互支持,相互融合,逐步形成了以刘汉、刘维、孙晓东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和孙华君、缪军、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坪、陈力铭、旷晓燕、詹军(已另案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刘岗、李波、车大勇、仇德峰、刘小平、肖永红(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张东华、田先伟(均已另案判处死刑)以及张伟、袁绍林、曾建、桓立柱、孙长兵、闵杰、李君国、钟昌华、黄谋、王雷、王万洪、刘光辉(均已另案判刑)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晓东负责执行刘汉指示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维负责为组织打击、铲除对手,谋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

该犯罪组织崇尚暴力,从武术学校、退伍军人中招募多名保安、保镖,吸纳在逃犯罪嫌疑人、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购置刀具、警械,非法买卖、持有大量枪支、弹药,为实施暴力犯罪提供保障。该犯罪组织宣扬“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要勇敢一点”“表现好的有重用,不好的被开除”“‘哥佬倌’带小弟,小弟服从‘哥佬倌’指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纵容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被告人刘汉在广东省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的房屋作为窝藏违法犯罪组织成员的场所,并通过奖励、提拔为组织利益“敢打敢冲”的成员和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权威。

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壮大经济实力,还分别依托汉龙集团、乙源实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为了扩充经济实力、维护组织利益,被告人刘汉和刘维、孙晓东等人以暴力为后盾,利用黑恶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铲除障碍,“以黑护商”。该组织还“以商养黑”,将所获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购买枪支、弹药、刀具和车辆等作案工具,提升组织犯罪能力,增强组织威慑力;组织手下成员聚会、娱乐、吸毒等,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购买房屋、车辆,偿还赌债,提供逃跑、赔偿费用;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刘汉不予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弹药等物证,汉龙集团关联企业列表、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汉龙集团下属企业资产列表、员工履历表、任职文件、工资发放名册、薪金总汇表、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等书证,证人曾某甲、程某某、伍某、张某甲、罗某甲、刘某甲、龚某某、罗某乙、杨某甲、刘甲、熊乙、周某甲、叶某某、安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熊某甲等的陈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句艳东、杨雪和另案被告人刘维、文香灼、袁绍林、张东华、陈力铭、钟昌华、王万洪、黄谋、曾建军、李君国、曾建、张伟、桓立柱、王雷、旷晓燕、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刘坤、田伟以及同案被告人刘岗、孙华君、缪军、李波、仇德峰、肖永红、车大勇、刘小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事实

被告人刘汉和刘维、孙晓东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轻伤;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非法买卖枪支2支;非法持有枪支18支、子弹622发、钢珠弹2163发、手榴弹3枚;敲诈勒索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妨害公务1起;开设赌场1起;寻衅滋事1起;窝藏多起;违法事实11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故意杀人事实

1.1999年初,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29岁)的朋友李某甲因琐事被汉龙集团员工何甲等人砍伤,王某甲扬言要炸毁汉龙集团办公场所、保龄球馆及汉龙集团总经理孙晓东乘坐的车辆。孙晓东得知该消息后,即向被告人刘汉作了汇报,刘汉指使孙晓东找人“做掉”王某甲。孙晓东向孙华君、缪军传达了刘汉要教训王某甲的指示。孙华君安排黄强(另案处理)、杨某乙打探王某甲行踪,提供桑塔纳轿车用于作案。刘维应孙晓东的要求,安排其司机罗某乙将2支手枪、1支滑膛枪送交缪军。缪军安排车大勇开车,将枪支分发给被告人唐先兵和刘岗、李波,组织唐先兵等人试枪并在汉龙集团职工宿舍集中住宿。同年2月13日晚,黄强、杨某乙在绵阳市凯旋酒廊发现王某甲,即联系缪军。缪军安排车大勇驾驶桑塔纳轿车载唐先兵、刘岗、李波前往,其随后赶到。在凯旋酒廊门口,黄强向缪军等人指认了王某甲,缪军先行离开。唐先兵、刘岗各持手枪在凯旋酒廊门口守候,李波持滑膛枪在附近警戒。当王某甲走出凯旋酒廊时,唐先兵朝王连开2枪,将王击倒在地。刘岗亦开枪,但因枪支故障未能击发。随后,车大勇驾车接应唐先兵等人逃离现场。王某甲因被枪弹击伤致外伤性心脏破裂、双肺裂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怀疑孙华君、缪军等人涉嫌犯罪,进行抓捕。缪军、车大勇将作案所用桑塔纳轿车销毁。孙晓东将王某甲已被杀死以及公安机关抓捕情况向被告人刘汉作了汇报,刘汉当即安排孙华君等人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经刘汉同意,孙晓东在孙华君、缪军逃匿期间从汉龙集团的资产中给予孙华君、缪军共计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如无特别注明,均指人民币),为被告人唐先兵和刘岗、缪军长期发放工资直至该三人归案,还提供凯迪拉克轿车和奥迪A8轿车给孙华君使用。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刘汉不予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及被害人王某甲体内分别提取的弹壳、弹头等物证的照片,汉龙集团工资发放名册、房产登记资料等书证,目击证人唐某甲、赵某、多某某、高某和证人王某乙、姚某甲、黄甲、赵某某、徐甲、杨某乙、罗某乙、何甲、李某甲、龚某某、那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范荣彰和另案被告人陈力铭、黄强以及同案被告人孙华君、缪军、刘岗、李波、肖永红、车大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2.1997年,小岛公司在绵阳市游仙区小岛开发房地产,与当地村民多次发生矛盾。1998年三四月,小岛公司多名保安与村民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唐先兵被村民熊甲(被害人,男,殁年22岁)打伤。唐先兵起意报复,邀约同事仇德峰帮忙。同年8月13日晚,仇德峰发现熊甲在绵阳市凯旋酒廊,即通知唐先兵前来,指认了熊甲所在位置。唐先兵进入酒廊,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熊甲右胸部连刺2刀,后跑出酒廊,乘坐仇德峰租好的出租车逃离现场。熊甲因外伤性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时任汉龙集团娱乐有限公司经理的肖永红得知上述情况后,当即向孙晓东汇报,并分别安排唐先兵、仇德峰到广汉市躲藏,为二人提供资助。仇德峰再次回到绵阳市后,小岛公司将其从保安队调至工程部,提高工资待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汉龙集团工资发放名册,目击证人杨甲、张甲、何乙、陈甲和证人熊乙、冉某、郑某、龚某某、程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和同案被告人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3.被告人刘汉和刘维与广汉市的“操哥”周甲(被害人,男,殁年28岁)素有积怨。1998年,刘维与周甲因争夺广汉市赌博游戏机行业势力范围再次发生冲突。刘维指使曾建军杀死周甲。曾建军安排李君国打探周甲行踪,曾建、张伟担任枪手,闵杰负责驾车接送。同年8月18日凌晨,闵杰接到李君国电话通知后,驾驶曾建军租赁的夏利轿车载张伟、曾建至广汉市九江路严记夜宵摊前。张伟、曾建各持刘维提供的滑膛枪靠近在夜宵摊用餐的周甲,张伟朝周甲射击。周甲被枪弹击伤头颈部、胸部致阻塞性窒息、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闵杰驾车接应张伟、曾建逃离现场。事后,曾建军向刘维汇报了枪杀周甲之事,将曾建、张伟送往成都市躲藏。刘维安排曾建军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弹壳等物证的照片,机动车登记表,目击证人王某丙、李某乙、包某某和证人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陈乙、杨某丙、张甲、罗甲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刘维、曾建军、曾建、张伟、闵杰、李君国、陈力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被告人刘汉和刘维与广汉市的“操哥”陈某甲(被害人,男,殁年39岁)素有矛盾。2008年,陈某甲刑满释放后扬言报复刘家的人,并跟踪刘维。刘维发现陈某甲跟踪后,授意文香灼、旷小坪杀害陈某甲。文香灼、旷小坪分别安排袁绍林、张东华具体实施。袁绍林、张东华又邀约孙长兵、何廷军(另案处理)和田先伟参与作案。袁绍林指使孙长兵打探陈某甲行踪,出资购置摩托车、手机卡等作案工具,还伙同张东华等人多次在广汉市伺机杀害陈某甲,均因故未得逞。2009年1月10日13时许,孙长兵发现陈某甲行踪后即电话通知袁绍林等人。袁绍林驾车搭载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在广汉市搜寻陈某甲。同日15时许,袁绍林等人发现陈某甲在广汉市北海路金湖花园对面河堤上的露天茶室喝茶,将车停靠在路边。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各持手枪下车,靠近陈某甲。张东华首先朝陈某甲射击,与陈某甲一起喝茶的被害人曾甲(男,殁年28岁)、阮某某(男,殁年20岁)起身反抗,田先伟、何廷军又朝陈某甲、曾甲、阮某某射击。陈某甲因被枪弹击中头胸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曾甲因被枪弹击伤胸背部致左锁骨下动脉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阮某某因被枪弹击伤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在场群众被害人张某乙、李甲被流弹击伤,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轻微伤。作案后,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乘坐袁绍林驾驶的汽车逃离现场。

事后,袁绍林、张东华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3月17日,刘维因涉嫌杀害陈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通缉。被告人刘汉明知刘维负案在逃,仍两次前往刘维的藏匿地点看望,并提供50万元资金和香烟、茶叶等物资。刘坤因窝藏刘维被通缉期间,刘汉亦为刘坤提供200万元资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弹壳、弹头等物证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悬赏通告、通缉令、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罗吉松因窝藏另案被告人刘维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目击证人贺某某、张某丙、钟某某、皮某、周某乙和证人郑某某、阳某某、黄乙、杨乙、周某丙、王甲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李甲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杨雪和另案被告人刘维、文香灼、旷小坪、袁绍林、张东华、田先伟、孙长兵、刘忠伟、桓立柱、刘坤、吴小兵、赖中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汉对于窝藏刘维的事实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5.2001年10月,被告人刘汉和孙晓东等人在成都市红顶夜总会娱乐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史某某(绰号“史扁”)发生纠纷,史某某持枪威胁刘汉。刘汉起意报复,指使孙晓东找人将史某某打残。2002年初,刘维得知此事后提议杀死史某某,刘汉同意并授意孙晓东安排实施,承诺出资一千万元。孙晓东从刘维处借得2支手枪,从公司拿出20万元交给缪军和伍某。缪军、伍某安排被告人唐先兵和易某、龚某某参与作案。唐先兵等人购买了车辆、钢管等作案工具,多方寻找史某某未果。后刘汉等人放弃杀人行动。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证人张某甲、袁某某、张丙、罗某乙、龚某某、伍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和另案被告人刘维、王雷、詹军以及同案被告人仇德峰、缪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汉、唐先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02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刘汉的保镖仇德峰、桓立柱和被告人唐先兵在成都市卡卡都俱乐部娱乐时,与被害人黄丙发生冲突。仇德峰起意报复,返回刘汉住处,在二楼保镖值班室取出藏刀、手枪,再次与唐先兵前往卡卡都俱乐部。刘汉的管家詹军得知后,安排保镖王雷、桓立柱、王宏伟(另案处理)带刀前往帮忙。同月30日2时许,黄丙等人从卡卡都俱乐部出来,唐先兵上前朝黄丙头部砍击1刀,王雷朝黄丙背部砍击1刀。黄丙遇袭后逃跑,王雷、王宏伟继续追打。俱乐部保安上前制止,仇德峰朝天鸣枪进行威胁。从卡卡都俱乐部出来的被害人尚某某(男,殁年29岁)等人见状跑开。唐先兵、桓立柱、仇德峰误认为尚某某是黄丙同伴,持刀、枪追撵。唐先兵朝尚某某的背部砍击1刀,桓立柱朝尚某某的大腿捅刺2刀。后唐先兵、仇德峰、桓立柱、王雷乘车逃离现场,王宏伟被俱乐部保安当场抓获。当日早晨,公安人员在刘汉家将桓立柱、仇德峰抓获。尚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因右大腿刺创造成股动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黄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事后,刘小平、刘维得知王雷参与作案,为王雷提供隐藏处所和生活费用。被告人刘汉安排王某丁(已死亡)疏通关系,桓立柱、王宏伟在被关押30多天后获释,仇德峰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仇德峰被羁押期间,刘汉、孙晓东等曾到看守所看望;服刑期间,孙晓东托人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弹壳等物证的照片,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目击证人周某丁、万某、王乙、龙某乙、陈某丙和证人邓某甲、罗某乙、董某甲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文证审查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王宏伟、杨雪和另案被告人刘维、桓立柱、詹军、王雷以及同案被告人仇德峰、肖永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先兵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非法拘禁事实

2003年,刘维为四川宏达金桥大酒店有限公司平息事端,殴打了曾到金桥大酒店闹事的社会人员,安排陈力铭为酒店“看场子”。陈力铭指使钟昌华具体负责。其间,钟昌华受酒店委托负责管理娱乐部服务员,从中提成服务费。钟昌华将此事向陈力铭作了汇报。2004年2月6日晚,钟昌华等人将涉嫌偷窃顾客财物的服务员朱某(被害人,女,殁年22岁)带到金桥大酒店711房间看守。次日8时许,朱某翻窗逃离时坠楼身亡。事后,钟昌华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陈力铭请刘维出面疏通关系。同年6月,钟昌华等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在钟昌华服刑期间和获释时,陈力铭多次前往探视,给予资助。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实另案被告人钟昌华因参与该起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彭某、何丙、代某某、刘某乙、张某丁、邹某某等的证言,另案被告人钟昌华、陈力铭、刘忠伟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2000年,陈力铭购得六四式手枪1支,交给刘维。2009年八九月,田伟(另案处理)购得*1支及钢珠弹若干。上述枪支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六四式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等物证,证人周乙、唐某乙、谢某甲等的证言,枪支鉴定意见,查封、扣押清单和搜查、提取、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刘维、陈力铭、张烘凡、田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

1.1998年至2005年,刘维先后获得美*、小口径运动步枪、五六式冲锋枪、六四式手枪、仿六四式手枪各1支。

2.1998年,肖永红获得勃朗宁手枪、五四式手枪各1支及各类子弹616发。

3.2007年至2012年,旷晓燕先后获得六四式手枪、*、意大利产制式手枪、带消音器手枪、捷克产制式手枪各1支及钢珠弹640发。

4.2009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巴黎公社公寓19-16号房间抓获张东华时,查获其持有的手枪1支、子弹6发。

5.2008年12月,袁绍林获得滑膛枪2支、手枪1支。

6.2000年至2008年,曾建军先后获得五六式冲锋枪2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1支及手榴弹5枚(已试爆2枚)。

7.2012年,田伟获得*1支及钢珠弹1523发。

8.2011年底,陈力铭收下句艳东(另案处理)欲送给被告人刘汉的2支手枪,并分得其中1支。

上述枪支、弹药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均具有杀伤力,子弹均为制式枪弹,手榴弹均为杀爆手榴弹。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弹药等物证,证实杨某丁因持有另案被告人刘维交予的枪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林某甲、付某某、程某、黄某丙、马某甲、罗某乙、杨某丁、黄丁、苏某某、胡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罗乙等的证言,枪支、弹药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提取、辨认笔录和提取物品登记表、扣押清单,另案犯罪嫌疑人句艳东、李志英和另案被告人刘维、袁绍林、张东华、旷晓燕、刘光辉、曾建军、陈力铭、田伟、李顺利、曾红艳、黄新汉、李万某以及同案被告人肖永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敲诈勒索事实

1996年4月至11月,刘维强行向开办广汉市大西园游戏机厅的被害人陈某乙等人收取“保护费”10万元。陈某乙等人在广汉市另开办大都会游戏机厅。1997年4月至1999年下半年,刘维、曾建军等人到大都会游戏机厅强行收取“保护费”、强占股份,累计勒索陈某乙等人数百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曾某甲、张某戊、古某某、庄某、罗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熊某甲、熊某乙、任某甲等的陈述,另案被告人刘维、曾建军、陈力铭、李君国、曾建、刘忠伟和同案被告人李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08年1月,因被害人罗某丙所购奔驰汽车比刘维的汽车款式新,刘维指使葛某某等人砸毁罗某丙的汽车。葛某某安排湛某某实施。同月23日下午,湛某某、卿某某等人将罗某丙停放在广汉市麦市街43号宏发商住楼院内的奔驰S600型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失94005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车辆行驶证,证人杨某戊、葛某某、湛某某、卿某某、魏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罗某丙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刘维、旷小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妨害公务事实

1992年12月31日,广汉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郴州市有色金属精选厂的诉前保全申请,对被告人刘汉经营的广汉市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放于广汉市种子公司仓库的60吨钨铁进行查封。1993年2月16日,刘汉组织人员用车辆封堵法院大门、撕毁封条,将查封的钨铁转移藏匿。因刘汉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同年9月4日18时许,湖南省和四川省的公安人员联合前往广汉市对刘汉执行刑事拘留。刘汉察觉后躲藏于广汉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宿舍,通知刘维前来帮忙。刘维随即带领孙华君等人乘坐吴小兵(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货车赶至,指使吴小兵将车停放在公司门口阻挡警车。刘维持*冲向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被当场制服。刘汉趁机逃脱。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购销合同、湖南省公安厅和四川省公安厅出具的执行公务介绍信、湖南省汝城县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登记表、拘留证、抓捕经过、验枪证明和取保候审决定书、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指控另案被告人刘维犯妨害公务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起诉书、湖南省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刘维妨害公务、私藏枪支、弹药一案的批复等书证,证人邓某乙、董某乙、任某乙、张某己、谷某某、何某某、陈丙等的证言,扣押、收缴笔录,另案被告人刘维、刘坤、吴小兵和同案被告人孙华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汉亦供认。足以认定。

(九)寻衅滋事事实

2008年4月17日,刘维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德阳销售分公司广汉交通加油站的油品质量有问题、造成其奔驰汽车油路堵塞为由,向加油站索赔。遭拒绝后,刘维安排曾建军等人用车辆堵塞加油站出入口,殴打加油站员工,致使该加油站连续两天无法正常营业。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上述加油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唐某丙、江某某、唐某丁、李某戊、郭某某、黄某丁、曾乙等的证言,现场照片,另案被告人刘维、曾建军、旷小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开设赌场事实

1993年,被告人刘汉在广汉市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楼开设圣罗兰游戏机厅从事赌博活动,后期交给刘坤、刘维经营。1997年至2008年,刘维又先后在广汉市参股、经营大西园游戏机厅、大都会游戏机厅等赌博场所,雇用人员在赌场进行管理和服务,采取押分下注的方式吸引他人参赌,获取非法利益数千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曾某甲、庄某、张某戊、古某某、石某某、张丁、代某、邓某、陈丁、唐某丁、王丙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刘维、刘坤和同案被告人孙华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窝藏事实

2001年左右,被告人刘汉与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公司)合伙经营股票。其间,珠峰公司涉嫌走私犯罪,总经理助理陈戊(已另案判刑,刑满释放)被通缉。2002年11月至2005年,刘汉明知陈戊涉嫌犯罪,仍指使范荣彰、范荣雄兄弟(均另案处理)先后为陈戊在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深圳市银湖路8号颐园别墅区提供住所藏匿。刘汉承担陈戊藏匿期间的房租及生活费用,并曾与陈戊共同在上述别墅居住。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陈戊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戊、郑某某、袁某某、何丁等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另案犯罪嫌疑人范荣彰、范荣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汉亦供认。足以认定。

(十二)违法事实

1.200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汉带领王雷、詹军等人殴打其前妻杨雪的同学林某乙,林某乙被旷晓燕派来的人持刀刺伤。

2.2008年5月至2010年,被告人刘汉多次组织商界朋友到成都市中国酒城(现更名为中国会所)、金林半岛会所赌博,并提供资金安排王雷、刘某甲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抽头渔利。

3.2012年8月24日,受被告人刘汉指使,旷晓燕安排他人在成都市锦江宾馆限制张某庚人身自由近2个小时。

4.2005年底,按照被告人刘汉指示,刘维帮黄某戊竞拍什邡市马井镇金桥村河段采砂权。刘维安排陈某丁报名参与拍卖,要求他人退出竞拍或不参加竞拍,使黄某戊一次举牌即获得该河段采砂权。

5.2007年1月,刘维受刘忠伟请托帮助罗某甲竞拍什邡市南泉镇鸭子河一河段采砂权。刘维报名参与拍卖,要求他人不参加竞拍,使罗某甲一次举牌即获得该河段采砂权。后刘维在罗某甲经营的砂场占股50%,获利400余万元。

6.2000年10月,刘维得知刘坤在广汉市帕提亚大酒店内开设的游戏机厅滋事,前往相助,持枪追逐他人。

7.2003年,刘维等人因琐事在广汉市丽都花园小区居民楼逐户敲门谩骂,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劝离。

8.1997年,田伟指使小岛公司保安殴打因索揽工程与公司产生矛盾的村民姚某乙。

9.1998年,小岛公司保安因琐事持刀将村民樊某某、文某某夫妇的货车轮胎刺破。

10.1998年,缪军按照孙晓东的安排,邀约曾建军等人持木棍驱赶、殴打采砂村民,砸坏采砂车辆。

11.1999年,田伟因琐事带领小岛公司保安追打村民李某己等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提供的资金往来凭证、什邡市水利局和德阳市长城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书证,证人林某乙、刘某丙、温某某、朱某某、陈己、黄某戊、李乙、罗某甲、刘某甲、周丙、陈某戊、罗某乙、刘某丁、罗某丁、刘某戊、万某某、郑某、姚某甲、樊某某、文某某、刘某己、杨某己、杨某庚、罗某戊、李某己等的证言,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杨雪、刘明和另案被告人刘维、曾建军、旷小坪、王雷、桓立柱、旷晓燕、陈力铭、曾建、闵杰、刘忠伟、刘坤、项流述、田伟以及同案被告人缪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事实

汉龙集团注册成立后,被告人刘汉先后担任该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并通过他人代为持股等方式实际掌控汉龙集团。刘汉的姐姐刘小平先后担任汉龙集团财务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副主席、审计委员会主任等职,主管汉龙集团财务工作。为维持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运营,刘汉安排刘小平指使财务人员采取向银行骗取贷款等方式融资。2010年4月9日至2013年3月12日,汉龙集团及其控制的四川汉龙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高新)、广汉市佳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佳德)、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凯达实业有限公司等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投资项目、贸易合同、财务报表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的方式,先后骗取包商银行成都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支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共计人民币4.52亿元、美元1.24亿元。刘汉、刘小平归案后,广汉佳德、汉龙高新从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共计人民币0.93125亿元。前述从金融机构骗得的资金均由汉龙集团统一管理使用。

上述事实,虽然被告人刘汉不予供认,但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汉龙集团及汉龙高新、广汉佳德等关联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申请授信决议、要事审批单等书证,证人马某乙、王丁、徐乙、陈某己、向某某、李某庚、刘甲、李丙、黎某某、董某乙、王某戊、秦某、曾丙、谢某乙、常某某等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另案犯罪嫌疑人孙晓东和另案被告人刘镝、赖中法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买卖枪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刘汉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和窝藏罪。

汉龙集团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汉系汉龙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还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被告人刘汉伙同他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故意杀害王某甲的共同犯罪中,刘汉提出杀人犯意,事后藏匿、资助组织成员,起组织、指挥作用。在故意杀害陈某甲等三人和故意伤害尚某某、黄丙的犯罪中,刘汉对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事后认可,窝藏并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或减轻罪责。故意杀害周甲的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刘维直接组织实施,故意杀害熊甲的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唐先兵为维护组织利益而实施,该两起故意杀人犯罪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在故意杀害史某某的共同犯罪中,刘汉直接授意、指使组织成员具体实施,后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开设赌场行为,均情节严重。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杀人5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1起,共致8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还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行为,刘汉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汉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情节特别严重。刘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拒不认罪、悔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唐先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唐先兵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先兵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杀害王某甲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积极参与,持枪朝王某甲射击致其死亡;在故意杀害熊甲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邀约他人,持刀捅刺熊甲要害部位致其死亡;在故意伤害尚某某、黄丙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持刀追砍黄丙的头部、尚某某的背部,行为积极主动。在上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唐先兵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故意杀害史某某的共同犯罪中,唐先兵积极参与,准备作案工具,后又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唐先兵积极参加被告人刘汉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下,实施故意杀人3起,致2人死亡,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1人轻伤,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唐先兵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的事实和被告人唐先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事实,以及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第一审判决中除非法经营罪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外的量刑及第二审判决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汉和被告人唐先兵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汉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与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舒明生

代理审判员任能能

代理审判员朱砂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晶

书记员何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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